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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12-012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2-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议案、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2月20日(星期一)上午10:00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康家园小区4号楼三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卫国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72,114,9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0.10%。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东方雨虹水利水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暂定名)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72,114,958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72,114,958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72,114,958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臧欣及刘斯亮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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