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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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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2-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深长城 公告编号:2012-3号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协议转让本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2年2月7日,本公司接到公司股东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振业")发来的《关于转让所持深长城股票的通知函》,函告本公司深振业拟将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16,884,068股(占本公司股本比例7.05%)转让给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市国资委")。详细内容见本公司2012年2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本公司2012-2号《关于股东协议转让本公司股权的提示性公告》。截止目前,本次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如下:

2012年2月16日,深振业与深圳市国资委已正式签署《关于深长城之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受让方:深圳市国资委

二、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数量共计16,884,068股,占本公司股份比例为7.05%,股份性质为流通股。

三、转让价格、转让价款及支付对价

本次股权转让定价参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定价,即转让价格不低于深振业刊登转让本公司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即14.02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236,714,633.36元,由深圳市国资委以现金支付。

四、付款安排

自协议签署日起10个工作日内,深圳市国资委向本公司支付股份转让款的80%,即人民币189,371,706.69元,作为保证金。在完成本次转让所需在有关主管部门的全部申请和批准手续后,深圳市国资委向本公司支付剩余20%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47,342,926.67元。

五、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为:

(一)本次股份转让行为获深振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深圳市国资委豁免要约收购申请。

本次股份转让的具体内容参见深圳市国资委披露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以及深振业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公司将根据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深长城 公告编号:2012-4号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 :深长城

证券代码 :000042

收购人名称 :深圳市国资委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

邮政编码:518026

负责人:张晓莉

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重要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6号》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在深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本报告书无异议;本次收购已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收购人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之义务。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准则 16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本报告书《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深圳市国资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7月31日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09]9号文更名为“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根据2011年6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机构名称及性质>的通知》(深府[2011]96号),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更名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转让方、深振业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长城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收购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收购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6,884,068股深长城(000042)股票(占深长城总股本比例7.05%),转让总金额236,714,633.36元
《股份转让协议》深圳市国资委与深振业签署的关于深圳市国资委收购深振业持有的深长城股份的转让协议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独立财务顾问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法律顾问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人民币元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名 称: 深圳市国资委

住 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投资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晓莉

经营范围: 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机构类型: 机关法人

二、收购人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

(一)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

深圳市国资委于2004年8月挂牌成立,作为深圳市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于2009年7月31日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09]9?号文更名为“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2011年6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机构名称及性质>的通知》(深府[2011]96号),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更名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收购过程中,作为收购主体的深圳市国资委自身就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符合《准则第16号》关于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这一层级的要求。

(二)深圳市国资委所控制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深圳市国资委直管企业的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深圳市国资委

的持股比例

核心业务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00%

为市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对深圳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之外的国有股权进行管理;对所属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改制和资本运作;投资;深圳市国资委授权的其他业务。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100%地铁、轻轨交通项目的建设经营、开发和综合利用

深圳市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3.74%

各种常规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生产、购销;投资和经营与能源相关的原材料的开发和运输、港口、码头和仓储工业等

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55%

供排水运营特许经营业务;与水务业务密切相关的水务投资、工程建设、设计、咨询、制水药剂、设备、信息技术、自动化控制和技术解决方案等业务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城市管道燃气供应、液化石油气批发、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和燃气投资
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5%主要从事公共交通运输业务
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100%粮食购销、储存、粮油食品及饲料加工生产经营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21.52%投资、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40.99%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服务和代理业务
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46.52%电子产品制造和电子专业市场经营
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43.30%旅游业、房地产业、电子信息产业、汽车后市场等
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100%从事深圳口岸免税商品的零售业务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9.75%房地产开发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6.35%大型市政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的承建、房地产开发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3%房地产开发

三、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深圳市国资委是作为深圳市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仅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开展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情况

收购人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收购人主要负责人情况说明

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张晓莉国资委主任中国深圳
伍斌国资委副主任中国深圳
罗丽萍国资委副主任中国深圳
高雷国资委副主任中国深圳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及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收购人深圳市国资委在境内、境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1139) 51%的股权;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061) 21.52%的股权;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042) 29.75%的股权;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090) 36.35%的股权;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006) 19.93%的股权;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收购目的

目前,深圳国资委直接持有深长城29.75%股权以及深振业19.93%股权;同时,深振业持有深长城7.05%股权、深长城持有深振业3.31%股权。本次收购是深圳国资委为解决通过深振业的间接持股问题,基于自身战略需要而作出的集中股权比例的投资行为。

二、未来12个月内对深长城权益的处置计划

收购人未来12 个月内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并结合公司的运营和发展状况及其股票价格情况等决定是否继续增持或减持深长城的股权。

三、做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一)深振业于2012年2月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公司所持深长城股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深圳市国资委于2012年2月8日研究决定拟受让深振业所持深长城股票(占深长城总股本的7.05%)。

(三)深圳市国资委与深振业于2012年2月16日就本次股权转让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收购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情况

本次收购之前,深圳市国资委持有深长城71,239,307股,占总股本的29.75%。通过关联企业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深长城123,585股,占总股本的0.05%。深圳市国资委与远致公司合计持有深长城71,362,892 股,占总股本的29.80%。

 本次收购完成之后,深振业将不再持有深长城股份;深圳市国资委的持股比例将增至36.85%,仍为控股股东。而由于本次股权收购已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深圳市国资委需向证监会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

二、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深圳市国资委和深振业本次交易标的为深振业所持的16,884,068股深长城股票(占深长城总股本比例7.05%)。

(二)定价原则及定价依据

本次股权受让价格参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定价,即受让价格不高于深振业刊登转让深长城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深长城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即14.02元/股,转让总金额236,714,633.36元。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次股权转让协议已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在深振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深圳市国资委的要约收购义务后生效。

(四)股权过户安排

待本次收购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深圳市国资委的要约收购义务后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五)本次收购的完成尚须履行以下程序:

1、中国证监会豁免收购人要约收购义务;

2、履行与本次收购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3、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三、关于豁免要约收购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方所持深长城的股份总额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收购已触发了向深长城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其所持股份的义务。

由于深振业及深长城均为深圳市国资委直管的国有企业,因此本次收购没有改变深长城的实际控制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的第(一)种情形,即“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因此,收购人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关于豁免对深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

四、本次收购的其他情况

本次收购过程中,深振业所持有的深长城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权利限制。

过渡期内(本协议签订之日至股份转让完成日为过渡期),如深长城进行利润分配,该分配利益由收购人享有。除此之外,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任何附加特殊条件,也没有任何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

收购人(章):深圳市国资委

法定代表人(签署):伍斌

签章日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章):深圳市国资委

法定代表人(签署):伍斌

签章日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本公司及其签字项目主办人承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项目主办人: 王心可

(签字)

法定代表人: 何如

(签字)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广东省星辰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郭星亚 张巍松

彭仕平

签章日期: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附表

收购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百花五路长源楼
股票简称深长城股票代码000042
收购人名称深圳市国资委收购人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投资大厦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收购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收购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收购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是 □√ 否 □

持有5家

收购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 □√ 否 □

持有5家

收购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收购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 71,239,307 持股比例: 29.75%

本次收购股份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数量: 16,884,068股 变动比例: 7.05%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 □ 否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是 □ 否 □√
收购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收购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 □ 否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是 □√ 否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 否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是 □√ 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是 □√ 否 □
本次收购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是 □√ 否 □

本次收购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本报告书无异议;本次收购已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收购人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之义务。

收购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是 □ 否 □√

收购人名称(签章):深圳市国资委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章):伍斌

日期: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深长城 公告编号:2012-5号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深长城

股票代码:000042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深振业A

股票代码:000006

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振业大厦B座11-17层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振业大厦B座1604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减少在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在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生效条件为:股权转让行为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大会批准,并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受让方的要约收购义务。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义务披露人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振业、深振业A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长城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深振业A
股票代码000006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振业大厦B座11-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
注册资本:989,007,360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3341062
组织机构代码:61883104-1
税务登记号码:深地税登字440300618831041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土地开发、房产销售及租赁、物业管理。
发 起 人:深圳市建设(集团)公司、深圳市长城房地产发展公司、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

深振业A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要信息如下:

姓名职务长期居住地国籍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李永明董事长、党委书记深圳中国
李富川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深圳中国
罗 力董事深圳中国
江 津董事、财务总监深圳中国
王勇健董事深圳中国
马兴文董事深圳中国
王苏生独立董事深圳中国
桂强芳独立董事深圳中国
廖耀雄独立董事深圳中国
郭其荣监事会主席深圳中国
朱大华监事深圳中国
李红光职工监事深圳中国
蓝思远副总裁深圳中国
蒋灿明副总裁深圳中国
方东红副总裁深圳中国
彭庆伟董事会秘书深圳中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持有深长城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会再持有深长城股票。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深长城股票共计16,884,068股,占深长城总股本比例7.05%。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所持有的16,884,068股深长城股票转让给深圳市国资委。

二、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受让方: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数量共计16,884,068股,占深长城股份比例为7.05%,股份性质为流通股。

(三)转让价格、转让价款及支付对价

本次股权转让定价参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定价,即转让价格不低于深振业刊登转让深长城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即14.02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236,714,633.36元,由深圳市国资委以现金支付。

(四)付款安排

自协议签署日起10个工作日内,深圳市国资委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支付股份转让款的80%,即人民币189,371,706.69元,作为保证金。在完成本次转让所需在有关主管部门的全部申请和批准手续后,深圳市国资委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支付20%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47,342,926.67元。

三、其他需说明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无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长城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三)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为:

1、本次股份转让行为获深振业股东大会通过;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深圳市国资委豁免要约收购申请。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深长城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签署之日起前6 个月内未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深长城上市交易的股份。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李永明

日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身份证明文件。

三、本次股权转让协议。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备于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本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

日期: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
股票简称深长城股票代码00004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振业大厦B座11-17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 16,884,068股 持股比例: 7.05%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不适用

填表说明: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A001版:头 版(今日5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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