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2年2月21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证券代码:002641 证券简称:永高股份 公告编号2012-011TitlePh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2-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永高股份")本次股东大会(下称"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议案、补充议案和否决议案之情形。

  一、大会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2月18日上午10时-11时30分

  2、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黄岩经济开发区埭西路2号公司总部二楼大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4、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大会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建均先生

  6、大会记录工作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赵以国先生

  7、大会合法合规性说明: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大会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分别是公元塑业集团有限公司(受托人张建均)、卢彩芬(受托人卢震宇)、张炜、台州市元盛投资有限公司(受托人王成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人仲黎明)、王怀倩(受托人姚虞福)、洪根清、王妙凤(受托人洪根清)、辛志杰(受托人方镒)、王怀远、汪菊秀共10名(出席股东洪根清同时亦为股东王妙凤之受托人,下同),代表有表决权之股份数为15,116.85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58 %。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人数6名,代表有表决权之股份数116.855万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有表决权之股份数的2.34%。出席或列席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见证律师和保荐代表人。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永高股份对全资子公司天津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天津永高")进行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15,116.855万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数占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之股份数的100%。

  议案概述:按公司招股书承诺,本次募资净额85,867.594254万元中的29,300万元将用于天津年产5万吨塑料管道投资项目(下称"天津项目")。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以其22,521.46万元(即上述29,300万元减去业已置换出来的预先已投入该项目的自筹资金6,778.54万元之差额)对天津永高进行增资。该22,521.46万元增资金额中,13,000万元用于增加天津永高注册资本,9,521.46万元用于增加天津永高资本公积。增资后,天津永高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至18,000万元。增资后,公司持有天津永高的股权比例仍为100%。根据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规定,该22,521.46 万元募集资金需由天津永高开立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需由公司、天津永高、保荐机构首创证券与专户开户行签定四方监管协议。该监管协议签订后,另行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天健所")为永高股份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15,116.855万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数占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之股份数的100%。

  议案概述:公司股票于2011年12月8日在深交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后,公司与天健所签署的IPO《业务约定书》已履行完毕,双方合作愉快。鉴于天健所一流的专业胜任能力与服务质量,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天健所为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予以审计,并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公司就该项审计工作需支付给天健所的审计业务服务费用为人民币玖拾万元整(900,000元)。公司与天健所续约后,另行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永高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15,116.855万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数占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之股份数的100%。

  制度概述:该制度就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募集资金计划的编制及资金使用的授权审批、募集资金项目变更的处理以及募集资金的审计与监督等均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该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巨潮网(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书

  本次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下称"国浩所")徐伟民律师和梁作金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永高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永高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第A001版:头 版(今日52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环 球
   第A005版:机 构
   第A006版:机 构
   第A007版:基 金
   第A008版:专 题
   第B001版:B叠头版:公 司
   第B002版:公 司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产 经
   第C001版:C叠头版:市 场
   第C002版:动 向
   第C003版:期 货
   第C004版:个 股
   第C005版:行 情
   第C006版:行 情
   第C007版:信息披露
   第C008版:信息披露
   第D001版:D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D002版:信息披露
   第D003版:信息披露
   第D004版:信息披露
   第D005版:信息披露
   第D006版:信息披露
   第D007版:信息披露
   第D008版:信息披露
   第D009版:信息披露
   第D010版:信息披露
   第D011版:信息披露
   第D012版:信息披露
   第D013版:信息披露
   第D014版:信息披露
   第D015版:信息披露
   第D016版:信息披露
   第D017版:信息披露
   第D018版:信息披露
   第D019版:信息披露
   第D020版:信息披露
   第D021版:信息披露
   第D022版:信息披露
   第D023版:信息披露
   第D024版:信息披露
   第D025版:信息披露
   第D026版:信息披露
   第D027版:信息披露
   第D028版:信息披露
   第D029版:信息披露
   第D030版:信息披露
   第D031版:信息披露
   第D032版:信息披露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业绩快报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超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