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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68 证券简称:泸州老窖 公告编号2012—0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2012-02-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678,888,2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68%;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2年2月24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为: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股股份,公司总股本不变。 2、追加对价安排 (1)公司2006年度的净利润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不低于16,827.99万元,2007、2008年度每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比上年增长不低于30%。 (2)2006-2008年度任何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 200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4、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为:2005年11 月3日。 5、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情况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完成日期为:2010 年11月3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2年2月24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 678,888,2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68%;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单位(股)
五、历次解除限售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本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注1: 本公司股改实施日,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本公司52,434.11万股有限售股。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泸州市兴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均未持有有限售股。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于2007年1月11日和2007年11月2日两次解除限售4,207.00万股,剩余44,020.12万股限售股,2008年5月20日,本公司股本分红派息每10股送2股转增4股,使得该委所持限售股变为67,888.83万股。2009年9月23日,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无偿划转30,000万股给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8,000万股给泸州市兴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此,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9,888.83万股限售股,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30,000万股限售股,泸州市兴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28,000万股限售股。 (二)股改实施后至今本公司历次解除限售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人认为:泸州老窖限售股份持有人泸州市国资委履行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作出的各项承诺。泸州老窖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并不影响其他股改承诺的履行。泸州老窖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七、实际控制人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处置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 678,888,277 股,目前尚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上述解除限售流通股的计划。 如未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泸州老窖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 5%以上的,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八、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垫付对价情形及偿还情况;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5、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九、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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