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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68 证券简称:泸州老窖 公告编号2012—01TitlePh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2012-02-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678,888,2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68%;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2年2月24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为: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股股份,公司总股本不变。

2、追加对价安排

(1)公司2006年度的净利润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不低于16,827.99万元,2007、2008年度每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比上年增长不低于30%。

(2)2006-2008年度任何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 200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4、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为:2005年11 月3日。

5、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情况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完成日期为:2010 年11月3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序号限售股持有人名称承诺及追加承诺内容承诺及追加承诺的履行情况
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⑷追送股份承诺条款

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诺,如果公司 2006-2008 年度的净利润不能满足以下条件,启动股份追送承诺条款: 2006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以总股本 841,399,673股计算的每股收益不低于 0.2元/股(若自非流通股股份获得流通权之日起至 2006年 12月 31日期间发生股本变更时,则对每股收益作相应调整),2007年度、2008年度每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比上年增长不低于30%(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以上净利润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为准。 如果公司 2006-2008 年度的会计报表被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追送股份承诺条款启动。 股份追送承诺条款启动时,公司将在股份追送承诺条款启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发布关于追加送股的股权登记日公告,由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其执行对价安排后剩余的部分股份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除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外的流通股股东实施追加送股,追加送股的股份总数为 12,805,943 股(相当于按照股权分置改革前流通股 256,118,873 股每 10 股追送 0.5 股,如果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至追加送股股权登记日公司的总股本由于公司派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原因发生变化,则追加送股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追加送股仅限一次,追加送股实施期限为当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后的 30 日内。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用于追送的 12,805,943 股股份由登记公司实行临时保管,该部分股份仍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公司2005--2009年度均实施了现金分红,且现金分红比例均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的70%。

(2)公司2005--2009年度每股收益符合业绩承诺。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2年2月24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 678,888,2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68%;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持有限售股份数(股)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股)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冻结的股份数量(股)

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00,000,000300,000,000

44.19


41.94

21.52
泸州市兴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80,000,000280,000,000

41.24


39.14

20.08124,000,000
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98,888,27798,888,277

14.57


13.82

7.09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本次变动后
数量比例数量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678,901,77748.68%-678,888,27713,500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678,888,27748.68%-678,888,277
3、其他内资持股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境内自然人持股     
4、外资持股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境外自然人持股     
5、高管股份13,500  13,5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715,337,69951.31%678,888,2771,394,225,976100.00%
1、人民币普通股715,337,69951.31%678,888,2771,394,225,976100.00%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三、股份总数1,394,239,476100.00% 1,394,239,476100.00%

五、历次解除限售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本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序号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股改实施日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情况本次申请前已解除限售的股份本次申请前未解除限售的股份股份变化说明
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524,341,139


58.35


84,139,966


9.66


98,888,277

7.09

注1

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00,000,00021.52
泸州市兴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80,000,000

20.08


注1: 本公司股改实施日,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本公司52,434.11万股有限售股。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泸州市兴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均未持有有限售股。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于2007年1月11日和2007年11月2日两次解除限售4,207.00万股,剩余44,020.12万股限售股,2008年5月20日,本公司股本分红派息每10股送2股转增4股,使得该委所持限售股变为67,888.83万股。2009年9月23日,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无偿划转30,000万股给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8,000万股给泸州市兴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此,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9,888.83万股限售股,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30,000万股限售股,泸州市兴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28,000万股限售股。

(二)股改实施后至今本公司历次解除限售情况:

序号刊登《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日期该次解限涉及股东名称该次解限股份总数量(股)该次解限股份占当时总股本的比例(%)限售原因
2007年1月11日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2,069,983


4.83

股改限售
2007年11月2日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2,069,983


4.83

股改限售
2007年12月7日泸州市兴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5,896,000


1.82

定向增发限售
2007年12月7日山东国窖酒业销售有限公司5,094,0000.58定向增发限售
2007年12月7日保定市隆华商贸有限公司1,660,0000.19定向增发限售
2007年12月7日上海荣生实业公司1,250,0000.14定向增发限售
2007年12月7日石家庄桥西糖烟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230,0000.14定向增发限售
2007年12月7日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陆升酒类商行1,230,0000.14定向增发限售
2007年12月7日汕头市金平区金页酒类商行1,000,0000.11定向增发限售
102007年12月7日裕隆证券投资基金1,000,0000.11定向增发限售
112007年12月7日桐乡市糖烟酒有限公司820,0000.09定向增发限售
122007年12月7日深圳蓬鹏实业有限公司820,0000.09定向增发限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人认为:泸州老窖限售股份持有人泸州市国资委履行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作出的各项承诺。泸州老窖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并不影响其他股改承诺的履行。泸州老窖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七、实际控制人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处置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 678,888,277 股,目前尚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上述解除限售流通股的计划。

如未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泸州老窖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 5%以上的,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八、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垫付对价情形及偿还情况;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5、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九、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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