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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2-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66 证券简称:丹甫股份 公告编号:2012-002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2月22日,四川丹甫制冷压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李家权先生减持股份的通知,在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22日之间,李家权先生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减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190,8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9%。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没有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2、本次减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3、本次权益变动后,李家权不是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4、上述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2月23日 证券代码:002366 证券简称:丹甫股份 公告编号:2012-003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名称: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股票简称: 丹甫股份 公司股票代码: 00236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李家权 住所:四川省绵竹市遵道镇遵文路73号 通讯地址:四川省绵竹市遵道镇遵文路73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2年 2 月 22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丹甫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丹甫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上下文义另有所指,本报告书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人 指 李家权 丹甫股份、上市公司 指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减少持股 本报告 指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姓名:李家权 性别:男 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630906153X 住所:四川省绵竹市遵道镇遵文路73号 国籍:中国籍,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通讯地址:四川省绵竹市遵道镇遵文路73号 联系电话:028-38926346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持股 其它:最近五年之内未曾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亦未曾因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而接受过处罚。 二、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自身资金需要。 二、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将根据市场情况可能继续减少其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丹甫股份6,670,843股股份,占其股份总额的4.997%。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截至2012 年2月 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二级市场方式出售其所持的丹甫股份股份共计5,190,843 股,占丹甫股份股本的3.89%,具体情况如下:
第五节 前6 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本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丹甫股份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人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家权 日期:二〇一二年二月 二十二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李家权先生身份证明文件 2、丹甫股份简式权益变动书 投资者可在以下地点查阅本报告书和有关备查文件: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青神县黑龙镇 电话:028-38926346 联系人:庄继海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家权 日期:二〇一二年二月 二十二 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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