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2-08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12-02-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1 年5 月16 日,大连韵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其账面中显示对大元股份子公司嘉兴中宝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尚存在应收账款,请求判令嘉兴中宝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连带偿还款项人民币20,000,000元。(详见2011年5月17日的《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编号:临-2011-37。) 2011年11月7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韵锐公司原股东实德塑胶公司在受让韵锐公司股权之时,已知道中宝公司与韵锐公司的债务处理情况,韵锐公司对中宝公司已不享有债权,其无权主张清偿借款",驳回大连韵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详见2011年11月22日的《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2011-67。) 后,大连韵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继续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对本案作出了终审裁定。 二、法院判决情况 因上诉人大连韵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第(2012)浙商终字字第2号】,二审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大连韵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嘉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对本公司影响 因本公司在此次案件中为被告,本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2011)浙嘉商初字第3号】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第(2012)浙商终字字第2号】 特此公告 宁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