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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2-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401 证券简称:冀东水泥 公告编号:2012-06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 义 在本文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113号)核准,公司向菱石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134,752,300股,发行价格每股14.21元,于2012年2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914,830,183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879,241,505.24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XYZH/2011A3003-2 《验资报告》确认。 为加强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华泰联合证券分别与工商银行石家庄光明支行及中国银行唐山分行于2012年2月17日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开设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 以上专户仅用于本公司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存续期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之日起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止。 公司承诺上述资金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其他方式续存,并通知华泰联合证券。 二、本公司、工商银行石家庄光明支行及中国银行唐山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工商银行石家庄光明支行及中国银行唐山分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每季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冯明慧、巴永军可以随时到工商银行石家庄光明支行及中国银行唐山分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工商银行石家庄光明支行及中国银行唐山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工商银行石家庄光明支行及中国银行唐山分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工商银行石家庄光明支行及中国银行唐山分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工商银行石家庄光明支行及中国银行唐山分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券。工商银行石家庄光明支行及中国银行唐山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本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工商银行石家庄光明支行及中国银行唐山分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工商银行石家庄光明支行及中国银行唐山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本公司、工商银行石家庄光明支行及中国银行唐山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工商银行石家庄光明支行及中国银行唐山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或者华泰联合证券可以要求本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本公司、工商银行石家庄光明支行及中国银行唐山分行、华泰联合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华泰联合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6份,本公司、工商银行石家庄光明支行及中国银行唐山分行、华泰联合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北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本公司备用。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2月28日
证券代码:000401 证券简称:冀东水泥 公告编号:2012-07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于 2012年1 月底完成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详见本公司于 2012 年 1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根据 本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定,现就公司章程作出如下修正: 1、原章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12,770,614元。 修正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47,522,914元。 2、原章程: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212,770,614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212,770,614股。 修正为:第十九条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1,347,522,914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347,522,914股。其中:外资股134,752,300股,占总股本的10%;内资股1,212,770,614股,占总股本的90%。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2月2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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