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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3-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029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 在金融机构贷款逾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2月7日至2012年3月1日,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因资金紧张,新增逾期贷款8517.05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3.95%;公司已组织资金偿还两笔逾期贷款,金额总计为4,000万元人民币(详见2012年2月8日《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金融机构贷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2-015,逾期贷款明细表序号第2、4项);公司逾期贷款总计57,178.55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62.17%。 上述逾期贷款尚未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现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积极与有关方面协商,妥善处理逾期贷款事宜,公司也将尽力组织资金偿还逾期贷款,努力履行还款义务。 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二年三月一日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030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现就东营市东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东德")诉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山东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开元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化工”)诉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山东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展情况持续披露如下: 一、案件持续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2年2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2-017),对上述两起诉讼案件履行了披露义务,现两起诉讼案件的进展如下: 1.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东营东德与被告山东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东营市东德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9609905.12元; 二、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东营市东德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83084.12元为基数,自2011年7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止;以15526821元为基数,自2011年7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2年1月4日止); 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开元化工与被告山东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开元化工有限公司货款4279722.89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6月27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或有影响。 四、备查文件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潍商初字第48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寒商初字第67号】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031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现就刘本方诉山东海龙沂星化纤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龙沂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蒙阴县垛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垛庄政府”)诉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山东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展情况持续披露如下: 一、案件持续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2年2月 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2-017),对上述两起诉讼案件履行了披露义务,现两起诉讼案件的进展如下: 1.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就原告刘本方与被告山东海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山东海龙沂星化纤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刘本方工程款96940元,如果被告不能按照支付上述工程款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 2.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就原告垛庄政府与被告山东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山东海龙沂星化纤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蒙阴县垛庄镇人民政府借款本金28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其中2000000元借款利息从2010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850000元的借款利息从2007年3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或有影响。 四、备查文件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蒙商初字第758号】;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蒙商初字第849号】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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