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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架发行制度继续深化

2012-03-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程林

  证券时报记者 程林

  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制度创新的推动下,储架发行制度有望进一步深化。目前我国对公司债审核较为严格,一方面控制了风险并保护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也造成了核准时间长,流程冗长和发行人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的问题。业内人士建议,可考虑借鉴美国储架注册制经验,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资质、信息披露水平分类处理。

  业内人士建议,对于资产规模大、信息披露水平高的公司可以实行简化审核流程,提高核准透明度,保护其融资自主权;对于信用披露质量高但信用评级低的公司,可考虑在交易所的固定收益平台发行,由机构投资者参与,这一方面能保证发行效率,另一方面又能避免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足。

  据记者了解,在另一个层面,我国公司债发行实践中,已初步引进了储架发行的方式。所谓储架发行制度,是指允许发行人在注册说明书生效后连续多次发行证券。2007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21条明确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六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此前长江电力债券发行中,其实际上是获得了发行80亿元公司债券的核准,首期发行40亿元,剩余额度在核准之日起两年内择机发行,从而首次实现了公司债券发行的“储架发行”,即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这种制度的安排一方面可以提高债券发行申报效率,降低审核成本、节约时间;另一方面,发行体可以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判断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有节奏地发行,降低融资成本。

  有关从事债券发行的专业人士对记者表示,预计储架发行制度将进一步展开,债券储架发行在我国现阶段重要性在于,目前债券融资主流多为大型国企,不利于资源配置。对于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而言,它们的资金需求具有单次资金需求数量少,但资金需求的频率高特点。储架发行有利于中小企业根据项目进展以及市场的波动,寻找最佳的发行时机,及时通过资本市场获得所需要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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