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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3-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合肥三洋 股票代码:600983 公告编号:2012-006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出表决。 一、会议召开的有关情况: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于2012年3月16日上午9:00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到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36,229,840股,占总股份532,800,000股的63.1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鉴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金友华先生主持。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经股东及股东委托人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336,229,84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0票,反对票0票。原案通过。 2、审议通过《2011年度总裁工作报告(2011年度财务决算)》。 表决结果:赞成票336,229,84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0票,反对票0票。原案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11年度实现净利润321,307,109.18元,按净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32,130,710.92元后,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6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32,500,800.00元。 表决结果:赞成票336,229,84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0票,反对票0票。原案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票336,229,84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0票,反对票0票。原案通过。 详细内容已刊登于2012年2月25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5、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度事业计划及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336,229,84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0票,反对票0票。原案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2011年度关联交易决算及201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预测的议案》。 2011年度累计发生各类关联交易费用总计286,655,358.70元,2012年度预计商标使用费总计约2300万元。 表决结果:赞成票178,684,64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0票,反对票0票。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原案通过。 详细内容已刊登于2012年2月25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7、审议《关于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的议案》。 决定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为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表决结果:赞成票336,229,84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0票,反对票0票。原案通过。 8、审议通过《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336,229,84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0票,反对票0票。原案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潘立生先生、李惠阳先生、李健先生、于水先生向大会作了2011年度工作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2011年度述职报告全文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公司聘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卢贤榕、徐兵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本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二年三月一十六日
股票简称:合肥三洋 股票代码:600983 公告编号:2012-007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13:30在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2人,实到董事9人,董事渡边学、古川雅裕先生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董事森本俊哉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董事福井敏二先生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独立董事于水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全体董事表决,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增加2012年投资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1、购买土地费用: 根据冰箱项目发展规划需要,公司拟与合肥高新区签订土地购买协议,具体地段为天龙路以东,响洪甸路以北,铁笛路以西的266亩土地,以每亩25.6万元价款计算,预估费用6809.5万元。 2、冰箱二期一号厂房建设: 根据南岗产业园二期规划内容,拟兴建冰箱二期工程一号厂房及配套厂房、厂房周边道路给排水及路灯、厂区围墙及大门等设施,其中一号厂房及配套厂房建筑面积73200平方米,厂房周边道路面积21575平方米,预估总造价6200万元(该造价不含地基处理,地基处理造价以实际发生及实测实量为准)。厂区围墙暂按1612米计算,预估造价73万元,厂区大门预估造价45万元。 因此冰箱二期工程一号厂房及道路、围墙、大门预估总造价6318万元。 综上,预计增加2012年投资预算13127.5万元。 特此公告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二年三月一十六日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2]皖天律证字第025号 致: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三洋"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卢贤榕、徐兵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于2012年3月16日召开的合肥三洋201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合肥三洋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合肥三洋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12年2月23日,合肥三洋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拟定于2012年3月1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公司2012年2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做出决议,由董事会召集,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于2012年3月16日上午9:00在合肥市高新区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金友华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次会议签到处的统计和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5人,于股权登记日(2012年3月8 日)合计持有股份336,229,8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1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的通知及相关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公布的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为: 1、《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1年度总裁工作报告(2011年度财务决算)》; 3、《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5、《公司2012年度事业计划及财务预算报告》; 6、《关于2011年度关联交易决算及201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预测的议案》; 7、《关于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的议案》; 8、《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以上第1至7项提案已经2012年2月23日公司第四届第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告编号为2012-002);第8项提案已经 2012年2月23日公司第四届第六次监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告编号为2012-001)。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提案与董事会的相关公告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提案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通知中所列全部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合肥三洋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O一二年三月一十六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汪大联 经办律师:卢贤榕 徐 兵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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