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2493 证券简称:荣盛石化 公告编号:2012-019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3-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2年2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召开时间:2012年3月16日(星期五)上午9:30 3、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浙江荣盛控股集团大楼十二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李水荣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985,70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代表人、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85,70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85,70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85,70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内容摘要: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母公司)截至2011年12月31日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746,093,373.10元。以公司总股本1,112,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556,000,000元。利润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190,093,373.10元转入下一年度。 表决结果:同意985,70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2011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85,70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2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5,70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5,70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关联股东李水荣、李永庆作为宁波恒逸贸易有限公司和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的董事,对下列子议案回避表决: 8.1 《与宁波恒逸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5,70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2 《公司控股子公司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与杭州荣坤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5,70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韦少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3月16日 本版导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