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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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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3-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C5版)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110余人,其中,90%以上的员工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保险资产、QFII资产、QDII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产、年金资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2010年末中国银行在中国内地托管的资产突破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1年9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大成2020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万家180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诺德优选30股票型、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泰信中证200指数、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招商深圳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招商深证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宝兴业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华安深证300指数、嘉实信用债券型、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QDII)、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QDII)、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QDII)、长信标普100等权重指数(QDII)、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QDII)、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QDII)等128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400-6660066,021- 51085168

  联系人:殷宇飞

  电话:021- 68649788

  网址: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863893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ecitic.com

  (8)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71-965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俞会亮

  网址:www.bigsun.com.cn

  (10)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11)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jis.cn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1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 www.guosen.com.cn

  (1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邓寒冰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cn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1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19)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24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200040)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2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22)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2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4008866338

  联系人:周璐 (zhoulu002@pingan.com.cn,0755-22626172)

  网址: www.pingan.com

  (2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电话:95597

  (2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00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http://jijin.txsec.com

  (2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9)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场内代销机构

  双盈B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人代表:萧伟强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王国蓓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双盈A份额和双盈B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配比及上限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双盈A和双盈B的份额配比为7:3,具体控制措施详见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盈A的份额余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35亿份,双盈B的份额余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15亿份,并且双盈A余额原则上不多于双盈B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具体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详见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双盈A的运作

  1、约定收益

  双盈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年约定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并公告,计算公式如下:

  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1.5%

  其中计算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是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双盈A的每个开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税后)。在双盈A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重新设定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双盈A持有人需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支付赎回费。双盈A的约定收益率为费前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双盈A的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双盈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双盈A的开放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盈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但在第六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双盈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双盈A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双盈A的第一个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双盈A的第二个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满12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双盈A的第三个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满18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依此类推。

  例如:若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9月9日(周五),则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满12个月、满18个月的日期分别为2012年3月8日、2012年9月8日、2013年3月8日,依此类推。假设2012年3月8日(周四)为工作日,则双盈A的第一个开放日为2012年3月8日;假设2012年9月8日(周六)为非工作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2年9月7日(周五),则双盈A的第二个开放日为2012年9月7日;假设2013年3月8日(周五)为工作日,则双盈A的第三个开放日为2013年3月8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四)双盈B的运作

  1、剩余收益

  本基金在扣除双盈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盈B享有,亏损以双盈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盈B首先承担。

  2、双盈B的开放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盈B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3、双盈B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双盈B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双盈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五)基金份额发售

  在基金募集期内,双盈A和双盈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双盈A和双盈B的份额总额;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双盈A和双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双盈A和双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双盈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假设T日为双盈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为T日双盈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T日双盈A的份额余额,t为自双盈A的上一个开放日次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R年为上一个开放日(若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则双盈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乘以T日双盈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双盈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0乘以T日双盈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双盈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其中,■

  2、双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假设■为T日双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T日双盈B的份额余额,则双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双盈A和双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 日的双盈A和双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双盈A和双盈B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三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双盈A份额和双盈B份额,基金名称为“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基金名称为“信诚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12年1月19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88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盈A每满6个月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但在第六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双盈B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和赎回,但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缩短发售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四)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基金份额分级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双盈A份额和双盈B份额。双盈A和双盈B的收益计算方式不同,其中,双盈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本基金在扣除双盈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盈B享有,亏损以双盈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盈B首先承担。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双盈A的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双盈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五)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双盈A首次募集份额上限为35亿份,双盈B首次募集份额上限为15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双盈A和双盈B的份额配比为7:3,具体控制措施详见发售公告。

  (七)发售方式及场所

  双盈A和双盈B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其中,双盈A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双盈A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双盈B将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网点和指定基金代销机构,场外发售的双盈B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发售的双盈B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投资人可参与双盈A或双盈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双盈A和双盈B的认购。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分别对双盈A、双盈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双盈A和双盈B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详见发售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八)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九)认购原则

  1.双盈A及双盈B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双盈B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5.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6.对于T日(此处,特指发售募集期内的工作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同上)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投资人应主动查询申请的确认结果。

  (十)认购的数额限制

  1.在募集期内进行双盈A的场外认购时,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双盈A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每笔1,000元人民币。

  2.投资者在进行双盈B的场外认购时,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双盈B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每笔5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投资者在进行双盈B的场内认购时,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000份。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一)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双盈A不收取认购费用。

  双盈B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认购份额S

(单位:份)

认购费率
S<100万0.60%
100万≤S<200万0.40%
200万≤S<500万0.20%
S≥500万1000元/笔

  双盈B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M

(单位:元)

认购费率
M<100万0.60%
100万≤M<200万0.40%
200万≤M<500万0.20%
M≥500万1000元/笔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笔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认购费率须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十二)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计算公式

  双盈A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双盈B在认购时需承担认购费用,其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当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双盈B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场内认购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人民币100,000元认购双盈A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人民币100.22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22)/1.00=100,100.22份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人民币100,000元在场外认购双盈B份额,其适用的认购费率为0.6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人民币100.22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100.22)/1.00=99,503.80份

  例三:某投资人场内认购双盈B 50,000 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0.6%,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20 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 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50,000=50,000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50,000×0.6%=300元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50,000+300=50,3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5.20/1.00=5 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该投资人认购50,000份双盈B,需缴纳50,3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5份,则总共可得到50,005份基金份额。

  (十三)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双盈A和双盈B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四)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五)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一)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在双盈B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双盈B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双盈B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双盈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双盈B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双盈A与双盈B将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再上市交易。

  (二)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双盈B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1个月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四) 上市交易的规则

  1.双盈B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双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双盈A与双盈B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更新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为双盈B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 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投资人T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八)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九) 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双盈A的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盈A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假设双盈A的开放日为T日,则折算基准日为T日,即双盈A的开放日和折算基准日为同一工作日。

  (二)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双盈A。

  (三)折算频率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管理人将每6个月对双盈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四)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准日日终,双盈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将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盈A的份额数将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双盈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双盈A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双盈A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双盈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盈A的份额数×双盈A的折算比例

  双盈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双盈A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双盈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双盈B 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投资人可在双盈A的开放日对双盈A进行申购与赎回,但在第六个开放日仅可赎回;双盈B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可对本基金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双盈A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双盈A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双盈A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双盈A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2、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盈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但在第六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双盈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其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中“双盈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双盈A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双盈A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双盈A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双盈A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双盈A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双盈A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优先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正常情况下,在双盈A每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内,注册登记机构对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如投资人未进行前述查询,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

  在双盈A的每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双盈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对于双盈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双盈A的全部有效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双盈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双盈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双盈A的全部有效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双盈A的份额余额大于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在经确认后的双盈A的份额余额不超过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双盈A每个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双盈A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双盈A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网点申购双盈A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已有认购双盈A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双盈A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6、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用

  双盈A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双盈A的赎回费用由双盈A持有人承担,在双盈A持有人赎回双盈A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为双盈A 的一个开放周期,持有期限为一个开放周期的,双盈A的赎回费率为0.1%;持有期限为一个以上开放周期(不含)的,双盈A的赎回费为0。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与代销机构协商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适当调低双盈A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7、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双盈A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

  上述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在双盈A的开放日,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双盈A,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1.000=5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投资人在赎回双盈A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1.000

  赎回费=赎回份额×1.000×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上述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T日赎回本基金双盈A 500,000份,且这些份额的持有期等于1个开放周期,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00.00×1.000=500,000.00元

  赎回费用=500,000.00×0.10%=500.00元

  净赎回金额=500,000.00-500.00=499,500.00元

  8、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双盈A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下一个开放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双盈A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双盈A的开放日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发生上述(1)-(3)、(5)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10、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双盈A的开放日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双盈A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2)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依本合同约定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双盈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份额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起的1个月内,开始办理“信诚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2、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场内申购、场内赎回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如投资人未进行前述查询,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4)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办理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 份基金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0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0.8%)=4,960.32元

  申购费用=5,000-4,960.32=39.68元

  申购份额=4,960.32/1.028=4,825.21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8 元,则可得到4,825.21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 元,则其申购费用、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25=9,678.66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678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78×1.025=9,919.95 元

  退款金额=10,000-9,919.95-79.37=0.68 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78份,退款0.68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三: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一个月后(未满180天)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48=10,480 元

  赎回费用=10,480×0.1%=10.48 元

  净赎回金额=10,480-10.48=10,469.52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个月后(未满180天)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0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69.52元。

  例四:某基金份额持有人从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48=10,480 元

  赎回费用=10,480×0.1%=10.48 元

  净赎回金额=10,480-10.48=10,469.52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69.52 元。

  (下转C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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