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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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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3-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2年1月19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88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名称为“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分为双盈A份额和双盈B份额(以下简称“双盈A”和“双盈B”)。双盈A每满6个月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但在第六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双盈B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和赎回,但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基金更名为“信诚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双盈A和双盈B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其中,双盈A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双盈B将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网点和指定基金代销机构,场外发售的双盈B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发售的双盈B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投资者在认购双盈A时,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双盈B时,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在场内认购双盈B时,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双盈A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双盈B为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一、绪言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系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指信诚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指《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指《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盈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及《信诚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2011年6月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注册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分级: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双盈A份额和双盈B份额;
双盈A:指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盈A份额。双盈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
双盈B:指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盈B份额。双盈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封闭运作,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在扣除双盈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盈B享有,亏损以双盈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盈B首先承担;
双盈A的开放日:指双盈A开放申购与赎回之日(第六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双盈A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的对应日。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的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信诚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称;

  

  

  

  

  

  

  

  

  

  

  

  

  

  

  

  

  

  

  

  

  

  

  

  

  

  

  

  

  

  

  

  

  

  

  

  

  

  

  

  

  

  

  

  

  

  

  

  

  

  

  

  

  

  

  

  

  

  

  

  

  

  

  

  

  

  

  

  

  

  

  

  

  

  

  

  

  

  

  

  

  

  

  

  

  

  

  

  

  

  

  

  

  

  

  

  

  

  

  

  

  

  

  

  

  

  

  

  

  

  

  

  

  

  

  

  

  

  

  

  

  

  

  

  

  

  

  

  

  

  

  

  

  

  

  

  

  

  

  

  

  

  

  

  

  

  

  

  

  

  

  

  

  

  

  

  

  

  

  

  

  

  

  

  

  

  

  

  

  

  

  

  

  

  

  

  

  

  

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场内: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双盈A的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双盈A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的情形;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日常交易: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指投资人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T-n日:指T日前(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的双盈A和双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任何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时间: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电话:(021)68649788

  联系人:隋晓炜

  股权结构:

  

  

  

  

  

  

  

  

  

  

  

  

  

  

  

  

  

  

  

  

  

  

  

  

  

  

  

股 东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9800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800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400
合 计20000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历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综合计划部总经理,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马春光先生,董事,研究生。历任中信公司业务部会计、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财务经理、总会计师等职。2002年10月起担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陈一松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信实业银行资金部科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主任、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秘书兼行长办公室副主任。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Graham David Mason先生,董事,南非籍,保险精算专业学士。历任南非公募基金投资分析师、南非Norwich公司基金经理、英国保诚集团(南非)执行总裁。现任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执行总裁。

  叶小琪女士,董事,中国香港籍,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汇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监、保德信集团亚洲资产管理亚洲区区域总监、法国兴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法国兴业证券董事总经理。现任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零售业务总监。

  郑美美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金融市场发展规划部处长。现任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督察长。

  何德旭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处长、研究员等职。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中兴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北京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李莹女士,监事会主席,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沧浪办事处信贷科长、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中间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北京证券投行华东部一级项目经理、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苏州工业园区银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苏州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解晓然女士,监事,双学位,历任上海市共青团闸北区委员会宣传部副部长、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

  詹朋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主管、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王俊锋先生,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瑞银环球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监。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隋晓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现任信诚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黄小坚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股票投资总监,经济学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研究所行业分析师,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组合经理、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股票投资总监、信诚优胜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

  4.督察长

  唐世春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5.基金经理

  曾丽琼女士,金融学硕士,10年金融、基金从业经验。拥有丰富的债券投资和流动性管理经验。曾任职于杭州银行和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2月至2010年6月期间,担任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2月至2010年6月期间,兼任华宝兴业增强收益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年8月加入信诚基金,现任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小坚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股票投资总监;

  王旭巍先生,固定收益总监;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胡喆女士,研究总监;

  刘浩先生,股票投资副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董杰

  托管部门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年2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1912年至1949年,中国银行先后履行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社会民众、振兴民族金融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1994 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年,中国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造。2004年8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年6月、7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31个国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上的宗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了卓越的品牌形象。2010年度,中国银行被Global Finance(《环球金融》)评为2010年度中国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Euromoney(《欧洲货币》)评为2010 年度房地产业“中国最佳商业银行”,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最佳私人银行奖,被The Asset(《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Finance Asia(《金融亚洲》)评为中国最佳私人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21世纪经济报道》评为亚洲最佳全球化服务银行、最佳企业公民、年度中资优秀私人银行品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下转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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