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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3-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二年三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1年12月16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2033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一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会员单位: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27、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28、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1、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日:指公历日 40、月:指公历月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同一登记机构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的数值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标的指数:指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8、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指《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任何有效修改和补充 5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1、《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3幢31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邮政编码:200020 法定代表人:姜明生 成立时间:2007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持有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投资”)持有39%的股权;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融”)持有10%的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莹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姜明生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一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招商银行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7年4月加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任总行党委委员。2007年9月起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副行长,2007年10月至今兼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自2009年11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先生,副董事长,法国国籍,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院。于1999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年至2002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年,任职安盛罗森堡公司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2005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现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自2009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林道峰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1985年8月参加工作,1994年3月调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任杭州分行计划信贷部负责人,2000年3月起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8年3月至今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银行总部副总经理。自2012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刘长江先生,董事。1998年至2003年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处长、处长,2003年至2005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2005年至2008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期货结算部总经理,2008年至今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自2011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现任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高级研究主任。自2012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章曦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2009年12月起至今担任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6年3月起至今担任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副总裁。此前,章曦先生曾历任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法务室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自2010年1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尹应能(Richard Yin)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国籍,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和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的资深会员,有十年以上在各类监管机构任职的经历。现任First Vanguard Group Ltd集团主席。自2007年8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吴伟聪(Michael WU)先生,独立董事,英国国籍,香港大学法学学士。历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局(仲裁监管部)董事、执行董事、副主席、首席运营官,中国证监会顾问,中国证监会策略和发展委员会委员,汇富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区主席。Michael WU先生现阶段同时兼任了汇富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投资有限公司、贸易通电子贸易有限公司、第一电讯集团有限公司及首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咨询委员会主席,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指数咨询委员会主席。自2008年10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王家祥女士,独立董事。1980年至1985年担任上海侨办华建公司投资项目部项目经理,1985年至1989年担任上海外办国际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副经理,1989年至1991年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部副经理,1991年至2000年担任正信银行有限公司(原正大财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00年至2002年担任上海实业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年至2006年担任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顾问。自2011年3月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黄跃民先生,华东师范大学世界现代史专业硕士研究生,现任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总裁。自2007年8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James Young先生,监事,本科学位,新西兰国籍。2006年1月起担任AXA Rosenberg亚太地区首席运营官,自2012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年7月至2003年6月,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2003年7月至2007年9月,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研究部主管。2007年10月至今,任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2010年12月起兼任浦银安盛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10年证券从业经历。自2012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钱华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曾在江苏省委党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从事研究、管理等岗位工作;1994年1月至1998年3月间,在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担任基金部副总经理;1998年3月至2003年1月间,任职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03年1月至2006年10月间,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之职;2006年11月至2008年5月间,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管理委员会委员、拟任副总裁;2008年6月至2010年9月间,担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管投资管理的副总经理;自2010年12月23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之职。 陈篪(Hiram Chen)先生,密苏里大学学士学位,芝加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历任AXA Rosenberg旧金山的全球交流主管、AXA IM中国业务发展董事。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 周文秱先生(Alex Zhou),美国国籍。北京大学生物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分子生物学博士,芝加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999年至2009年任职美国奥本海默基金公司,先后担任研究员和基金经理之职。2009年10月起任职法国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2010年1月起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2010年6月起兼任基金经理。 喻庆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中国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四)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陈士俊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年7月至2003年6月,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2003年7月至2007年9月,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研究部主管。2007年10月至今,任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2010年12月起兼任浦银安盛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本公司职工监事。具有10年证券从业经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文秱先生(Alex Zhou),投决会主席,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兼任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篪(Hiram Chen)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首席市场营销官。 黄列先生,本公司研究部总监。 陈士俊先生,本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兼浦银安盛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勇先生,本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红利股票基金及浦银安盛精致生活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蒋建伟先生,本公司旗下浦银安盛价值成长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总经理、督察长、其他基金经理及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下转D10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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