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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3-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200160 证券简称:ST大路B 公告编号:2012-008 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徐学一案诉讼进展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裁定书,该院就本公司与徐学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裁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涉案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 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启忠 职务:董事长 地址:承德县下板城镇二路 被告: 徐学,男,194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原承德帝贤针织股份有限公司(即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工会主席、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的现任监事及财务审核委员。 地址:承德县下板城镇 (二)案由: 2011年12月22日,为维护本公司利益,本公司就被告徐学在没有任何客观依据的情况下,有意捏造事实,并向媒体散布虚假信息以及虚假举报等诋毁原告,对本公司名誉权造成严重侵害一案向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有关诉讼详情见2011年12月23日香港商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登载相关内容。 三、法院受理及审理情况 (一)判决结果: 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对本案进行审理后,以(2012)西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裁定书做出判决如下: 本法院认为,是否构成名誉侵害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方面予以认定,本案中,被告徐学认为原帝贤针纺有限公司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问题并因此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了举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后尚未就被告反映出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认定和处理,因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待证券监管部门查明处理之后方能予以认定,目前情况下本院不宜就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定处理,综上所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本公司对判决结果的意见及相应的措施 我司悉证监会信访办2011年12月23日书面受理被告的上访请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已明确回复,被告故意隐瞒已经回复的事实,影响法院依法公正判案。我司会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四、其他诉讼事项 除此之外,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对公司业绩无实质性影响。本公司将根据后续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六、备查文件: 1、诉讼公告 2、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200160 证券简称:ST大路B 公告编号:2012-009 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展暨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2 年3月30日接到公司第一大股东陈荣先生的通知,陈荣先生拟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本公司控股股东可能发生变更。 目前相关协议的签署及相关批复正在进行之中,鉴于该重大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因素且预计难以保密,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引起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经本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2年4月5日起继续停牌,待相关事项公告后复牌。公司将及时公告此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3月3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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