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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3-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2012年3月9日,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和本行网站(http://www.cqcbank.com)上登载了《关于召开二○一一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2年3月30日,公司在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19楼本行多功能厅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二○一一年度股东大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30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43,651,7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2,020,618,604股的91.2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马千真董事长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二、议案通报及审议情况 (一)议案通报情况 会议听取了《董事会对2011年度董事履职情况评价的报告》、《201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及相互评价的报告》、《监事会对2011年度监事履职情况评价的报告》、《2011年度外部监事相互评价的报告》和《第四届非执行董事、非职工监事2011年度薪酬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共发出表决书30份,收回29份,本行股东重庆中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投票表决,根据本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该公司表决书视为弃权票处理。 1、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本行章程及明确本行股利分配政策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1,828,823,8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14,827,86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 2、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通过了以下普通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1,828,823,8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14,827,86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 (2)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1,828,823,8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14,827,86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 (3)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同意票1,828,823,8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14,827,86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 (4)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议案同意票1,828,823,8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14,827,86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 (5)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本议案同意票1,828,823,8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14,827,86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2012年度审计师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1,828,823,8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14,827,86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 (7)审议通过了《关于陈建伟辞去本行外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1,828,823,8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14,827,86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 (8)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文玉萍担任本行外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1,828,823,8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14,827,86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 (9)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上市后未来三年)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1,828,823,8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14,827,86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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