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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2012-04-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1、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翠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是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1日修订)和《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0]26号)实施后的新股发行,本次发行新增了推荐询价对象、估值与报价信息披露和中止发行机制等方面的内容,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市场化,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并在申购前认真阅读本公告。 2、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进行,请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细则》”)等相关规定。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1、发行人所在行业为零售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定价的市盈率水平(或其他估值指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或其他估值指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际资金量为83,061.02万元。如果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量超出发行人实际资金需要量,因发行人对超出部分的资金使用尚未规划具体用途,如果未来这部分资金发行人不能合理、有效使用,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带来不利影响,存在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3、如果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量相对实际项目资金需要量存在重大差异,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根据股票发行申请会后事项监管规程,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需要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重要提示 1、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翠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7,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327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翠微股份的股票代码为“603123”,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7,7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其中,网下发行1,54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发行总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量。可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询价对象是指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1日修订)中界定的询价对象条件,且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登记备案的机构,包括中信建投证券已向协会备案的自主推荐询价对象。 3、本次发行的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向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进行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向配售对象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参与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应向上交所申请获得网下申购电子平台CA证书,安装交易端软件方可登录申购平台。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报价、查询均须通过该平台进行,通过该平台以外方式进行报价视作无效。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应自行负责CA证书、用户密码的安全保管及终端的正常使用。 4、询价对象参与初步询价时,以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为报价主体,由询价对象代为报价。配售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其他适用于该配售对象的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2年4月10日(T-7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2:00前已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配售对象方可参与初步询价,但下述情况除外: (1)与发行人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管理的配售对象; (2)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具有控股关系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配售对象; (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 5、拟参与本次股票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应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报备配售对象账户及其关联账户。如报备账户信息发生变动,则应于初步询价截止日2012年4月16日(T-3日)15:00前通过申购平台修改报备账户信息。(具体规定详见上交所网站公布的《关于各新股网下发行配售对象报备相关账户信息补充事项的通知》)。 6、初步询价报价时,询价对象应在同一界面为其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全部配售对象报价,确定后统一提交,原则上只能提交一次,多次提交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报价信息为准。报价时,须同时申报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可以最多申报3笔(每个价格申报1笔),以0.01元为一个最小申报价格单位,最高申购价格不得超过最低申购价格的120%。三个价位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之和不得超过网下发行量,即1,540万股,同时每一个申购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均不低于网下发行最低申购量,即220万股,且申购数量超过22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20万股的整数倍。 7、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全部落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之下,该配售对象不得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进行新股申购。 8、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报价落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之内或区间上限之上(以下简称“有效报价”),该配售对象可以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申购新股,且必须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其累计申购数量不得少于初步询价阶段“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之和,也不得超过该“拟申购数量”总和的200%,且不得超过网下发行数量,即1,540万股。每个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的申购数量上限和下限可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查询。 9、初步询价中有“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时,可以在对应的价格区间内最多申报3笔(每个价格申报1笔),并须全额缴纳申购款项。初步询价中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未能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10、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中的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11、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12年4月11日(T-6日)至2012年4月16日(T-3日)。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期间每个交易日上午9:30至下午15:00。 12、本次网下申购时间为2012年4月18日(T-1日)及2012年4月19日(T日)(T日是指网上资金申购日)9:30-15:00;网上申购的日期为2012年4月19日(T日)9:30-11:30、13:00-15:00,敬请投资者关注。 13、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代码及名称、收付款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等),以2012年4月10日(T-7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为准,未在上述时点前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询价对象、配售对象自负。 14、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12年4月23日(T+2日)在《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确定的发行价格,并同时披露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的发行人研究报告的估值结论及对应的估值水平、发行人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指标,以及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明细。 15、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安排等事宜: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区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3)累计投标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12年4月24日(T+3日)向参与网上网下申购的投资者退还申购资金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16、回拨安排:当T日出现网上申购不足的情况下,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认购;上述机构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该申购不足部分的,未足额认购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推荐其他投资者认购;仍然认购不足的,将由承销团包销剩余股票。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公告相关回拨事宜。 17、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经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的批复》(京国资产权[2011]160号)批复,在翠微股份发行A股并上市后,发行人国有股股东翠微集团和华纺房地产分别将其持有的本公司681.47万股、88.53万股(合计770万股)股份划转给社保基金会(按本次发行上限7,700万股计算)。若翠微股份实际发行A股数量调整,翠微集团、华纺房地产应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公司股份数量将相应按照实际发行数量作出调整,按实际发行数量的10%计算。 18、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12年4月10日(T-7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安排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1)T日为网上资金申购日。 (2)本次网下发行采用电子化方式,配售对象务请严格按照《细则》操作申购。如无法正常申购,请及时联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予以指导;如果不是配售对象自身技术及操作原因造成的问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视具体情况提供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3)上述日期为工作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通知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本次发行结构 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7,700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不超过1,54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网上发行数量不超过6,16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80%。 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配售对象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在发行价格区间内进行累计投标询价;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实施,投资者以价格区间上限缴纳申购款。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否则其网上申购将被视为无效申购。 (三)定价及锁定期安排 1、发行价格区间的确定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的报价情况,同时参考发行人基本面、可比公司估值水平以及市场环境等综合因素,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并于2012年4月18日(T-1日)在《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初步询价结果及发行价格区间公告》中披露。 2、发行价格的确定 发行价格区间公布后,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进行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申购。本次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累计投标询价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及市场环境等因素,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和最终发行数量,并将于2012年4月23日(T+2日)在《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3、锁定期安排 网下配售对象获配股票的锁定期为3个月。锁定期自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初步询价及路演推介安排 (一)初步询价安排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进行。询价对象应到上交所办理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1、配售对象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代码及名称、收付款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等),以2012年4月10日(T-7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为准,未在上述时点前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询价对象、配售对象自负。 2、询价对象参与初步询价时,以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为报价主体,由询价对象代为报价。配售对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时,须同时申报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申报价格不低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下限对应的报价部分为“有效报价”。申报“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可以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申购新股,且必须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如配售对象申报的价格中没有“有效报价”,该配售对象不得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进行新股申购。 3、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中的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4、询价对象在参与初步询价时,应明确列示下属的拟参与本次发行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明细。初步询价报价时,询价对象应在同一界面为其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全部配售对象报价,确定后统一提交,原则上只能提交一次,多次提交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报价信息为准。 5、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12年4月11日(T-6日)至2012年4月16日(T-3日)。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期间每个交易日上午9:30至下午15:00。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申购平台进行报价,未通过申购平台进行报价或无“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将不具备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发行的资格。配售对象已报备关联账户信息发生变动的,须在初步询价截止日2012年4月16日(T-3日)15:00前通过申购平台修改报备账户信息。 每个配售对象最多可填报3个拟申购价格,以0.01元为一个最小申报价格单位。最高申购价格不得超过最低申购价格的120%,每个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三个拟申购价位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之和不得超过网下发行量,即1,540万股,同时每一个申购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均不低于网下发行最低申购量,即220万股,且申购数量超过22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20万股的整数倍。 例如: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的三个报价分别为P1、P2、P3(P1>P2>P3),3个价位填列的拟申购数量分别为M1、M2、M3,则: (1)P1应小于或等于P3×120%; (2)M1、M2、M3中的任一数均大于或等于220万股,且超出部分为20万股的整数倍; (3)M1+M2+M3应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1,540万股。 6、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了“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在参与累计投标询价时,申购数量之和不得低于“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总和,不超过该“拟申购数量”总和的200%,同时不得超过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即1,540万股。 例如:假设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为P,在累计投标阶段: (1)若P>P1,则该配售对象不能参与网下发行; (2)若P1≥P>P2,则该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的最低数量为M1,最高数量为2.0×M1; (3)若P2≥P>P3,则该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的最低数量为M1+M2,最高数量为2.0×(M1+M2); (4)若P3≥P,则该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的最低数量为M1+M2+M3,最高数量为2.0×(M1+M2+M3)。 且最高申购数量不得超过本次网下发行数量1,540万股。 7、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并对参与初步询价且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信息予以确认。 8、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了“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参与累计投标询价时,可以在对应的价格区间内最多申报3笔(每个价格申报1笔),并须全额缴纳申购款项。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了“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未能参与累计投标询价,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并将违约情况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9、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安排等事宜: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区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3)累计投标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12年4月24日(T+3日)向参与网上网下申购的投资者退还申购资金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路演推介安排 1、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组织本次发行的路演推介工作。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12年4月12日(T-5日)至2012年4月16日(T-3日)期间,在深圳、上海和北京等地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询价对象进行现场路演推介,具体时间和地点安排如下:
2、为合理安排路演推介活动,请有意参加本次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联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投资者咨询联系电话010-85130998、010-85130202。 发行人: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4月1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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