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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组织研讨新股发行改革,与会人士提出六大完善建议—— 灵活安排配售比例 引入多种估值标准 2012-04-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于扬 刘璐
证券时报记者 于扬 刘璐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专业委员会昨日组织召开“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研讨会,围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专题讨论。对于《指导意见》中的具体措施,与会人士提出了六大完善建议。 第一,就“实现发行申请受理后即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建议总结今年2月1日以来提前预先披露时间的实施情况,适时进一步提前预先披露时间。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该措施有利于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增强公众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抑制发行人造假。 第二,关于“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建议放开对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合格询价对象(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的数量限制,鼓励更多具备较强定价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下申购。引入个人投资者可以有效地丰富定价群体的组成,有利于合理定价,但鉴于中小投资者缺乏专业性、定价能力较弱,建议对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规定一定的资产规模、投资经验等条件。 第三,关于“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指导意见》提出的“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与转让股份的50%”,是一个较为平衡的方案,既通过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强化了对询价对象报价的约束,也照顾到了网上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意愿。但关于回拨机制的要求较为刚性,建议适当增加灵活性,允许主承销商设定回拨机制,根据市场情况合理分配网上发行和网下配售的比例。 第四,就“引入独立第三方对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风险评析”,建议引入多家具备研究实力的第三方机构在招股文件正式披露后,解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并在指定媒体发布,供中小投资者参考。对于引入的第三方机构,应重点关注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五,关于发行价格市盈率参照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的规定,与会代表认为,此项改革措施是最终实现发行定价市场化的一项可行过渡方案,在现阶段能有效降温“三高”现象。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对新股定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今年以来发行的新股价格基本接近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建议完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标准,逐步引入其他估值标准,例如行业平均市净率、行业平均股息率等,体现估值方式的多样性,适应各类发行人新股估值与定价的需要。(下转A2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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