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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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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2-04-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根据公司的财务及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如果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没有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因生产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4年,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如果在2012-2014年,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增长,则公司每年现金分红金额亦将合理增长。在确保10%现金股利分配的基础上,董事会可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议案。

  关于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二、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广元先生承诺:自明星电缆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明星电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明星电缆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明星电缆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明星电缆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明星电缆股份。

  2、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沈卢东先生、盛业武先生、何玉英女士、杨萍女士、姜向东先生、杨德鑫先生、周逢树先生和黄成龙先生承诺:自明星电缆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明星电缆股份,也不由明星电缆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明星电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明星电缆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明星电缆股份。

  3、公司股东苏州九鼎、上海九鼎、西藏轩辕、马边电力、河北中兴和四川德胜承诺:如自本企业完成对明星电缆投资之日起12个月内明星电缆实现在A股市场公开发行并上市,则本企业自明星电缆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明星电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明星电缆回购该部分股份。如自本企业完成对明星电缆投资之日起12个月之后明星电缆实现在A股市场公开发行并上市,则本企业自明星电缆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明星电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明星电缆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明星电缆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明星电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明星电缆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四、关于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

  2010 年6月,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广元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60万股转让给管理层姜向东77万股和骆亚君83万股,公司于2010 年11月引进外部投资者的入股价格为4.6535元/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公司于2010年度确认管理费用592.30万元,相应确认资本公积592.30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9,846.98万元、10,495.52万元和13,282.13万元。

  上述股权激励未对公司净资产造成影响,但减少2010年度净利润592.30万元,若扣除上述一次性影响,报告期公司净利润分别为9,846.98万元、11,087.82万元和13,282.13万元。

  五、发行人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特种电力电缆和特种仪表电缆,其主要原材料为铜杆等金属材料。报告期内,公司铜杆占生产成本的比重分别为78.80%、78.57%、和79.62%。报告期内,铜价波动剧烈,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前三个月铜价维持在 3.00万元/吨左右。其后,铜价开始稳步回升,2009年底又回升到接近6万元/吨的高位,2010年以来一直在高位震荡,至2010年底铜价再次走高突破7万元/吨,2011年上半年铜价最高冲至7.50万元/吨,2011年12月又回落至5.6万元/吨左右。根据上海有色网数据,最近三年1#铜长江现货价格走势图如下所示:

  ■

  公司以成本加成作为定价方式,并根据订单需求量和生产安排采购铜。为降低铜价格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公司主要采用“近期订单现货采购”、“签订开口合同(可调价合同)”、“远期订单远期点价”三种方式锁定利润。所谓“远期点价”是指与现货供应商签订远期供货合同,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盘面实时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未来时间交付的铜杆,通过点价方式把将在未来安排生产所需铜杆尽可能以订单价格锁定,减少铜价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利润的影响。

  虽然公司通过上述措施很大程度规避了铜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但仍无法规避铜价短期剧烈波动的影响,如果未来铜价出现短期剧烈波动,将对公司业绩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应收账款较大及流动资金限制业务发展的风险

  由于行业普遍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随着业务规模的增长,公司应收账款金额可能不断增加。公司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44,718.36万元、49,346.84万元和61,175.77万元,占各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44.89%、33.33%和36.22%;公司各期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2.34次、2.53次和2.29次,与其他上市电缆生产企业平均应收账款周转率相比较低。若公司主要债务人未来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导致公司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产生坏账,将对公司业绩和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同时大量的应收账款占用了公司流动资金,如后续流动资金不足则可能限制公司业务进一步发展。

  报告期内,公司账龄在1年之内的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87.42%、92.24%和89.61%,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较为合理,不存在长期未收回的大额应收款项。同时,公司按照谨慎性原则已足额计提应收账款坏帐准备。

  公司的客户主要为石油石化和发电等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与公司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发生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三)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广元先生持有公司83.462%的股份;本次发行后,李广元先生持有公司62.596%的股份,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虽然公司通过制订并实施“三会”议事规则、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要求控股股东规范表决意见的决策程序等措施,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但李广元先生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可能通过其所控制的股份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等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四)市场竞争风险

  目前我国电线电缆企业众多,行业市场集中度较低,价格战是主要的竞争手段,中低压电力电缆和普通电缆领域尤为明显。虽然公司产品结构中,特种电缆所占比例较高,报告期内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2.89%、86.17%和88.64%,特种电缆技术含量较高,竞争相对有序,毛利率较高,且公司主要客户为石油化工和发电企业等优质客户,但随着技术的进步及其他企业的逐步加入,特种电缆领域可能面临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公司可能面临激烈的竞争压力。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ICHUAN STAR CABLE CO.,LTD.

  注册资本:2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沈卢东

  成立日期:2003年7月7日

  住 所: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迎宾大道18号

  邮政编码:614001

  电话号码:0833-2595155

  传真号码:0833-2595155

  互联网址:www.mxdl.cn

  电子信箱:securities@mxdlgroup.cn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公司前身为四川明星电缆有限公司(下称“明星有限”),成立于2003年7月7日。2008年8月28日,明星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明星有限截至2008年7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298,268,528.11元,按1:0.6705的比例折股,折合200,0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将明星有限整体变更为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11100000010378。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1、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26,000万股。

  2、本次拟发行8,66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25.001%。

  3、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广元先生承诺:自明星电缆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明星电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明星电缆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明星电缆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明星电缆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明星电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沈卢东先生、盛业武先生、何玉英女士、杨萍女士、姜向东先生、杨德鑫先生、周逢树先生和黄成龙先生承诺:自明星电缆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明星电缆股份,也不由明星电缆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明星电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明星电缆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明星电缆股份。

  公司股东苏州九鼎、上海九鼎、西藏轩辕、马边电力、河北中兴和四川德胜承诺:如自本企业完成对明星电缆投资之日起12个月内明星电缆实现在A股市场公开发行并上市,则本企业自明星电缆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明星电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明星电缆回购该部分股份。如自本企业完成对明星电缆投资之日起12个月之后明星电缆实现在A股市场公开发行并上市,则本企业自明星电缆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明星电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明星电缆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明星电缆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明星电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明星电缆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发起人(股东)

  单位:万元、%

  ■

  (三)股东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本公司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如下:除苏州九鼎(持股6.538%)和上海九鼎(持股1.154%)为聘任同一投资顾问的投资机构外,其他股东间无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主营业务与产品及其用途

  公司是专业从事特种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导产品是氟聚合物绝缘防火电缆、本安防爆电缆、耐高温氟塑料电缆、耐热硅橡胶电缆、变频器专用电缆、船用电缆、水电站用特种电缆、低烟无卤阻燃电缆、绿色环保电缆、扁电缆、射频电缆、补偿电缆、特种橡套电缆、矿用电缆、核电站用1E级K3类电缆、太阳能光伏电缆、加热电缆、城市轨道交通电缆、预分支电缆、通信电缆、防火电缆等三十八个系列数千个种类的特种电线电缆。同时公司也生产少量普通电缆作为特种电缆的配套产品销售,其主要是普通电力电缆和普通控制电缆。

  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发电、冶金、化工、航空航天、军工等行业和领域,销往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及哈萨克斯坦、印尼、印度、越南等多个国家和地区。作为西南地区规模最大的特种电缆生产企业,公司的绝大部分产品为特种电缆,报告期内公司特种电缆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平均为86.25%。

  (二)产品销售方式和渠道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采用直销的销售模式,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和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在销售组织上,公司现已形成“八区一部”的市场营销架构,营销片区负责市场的开拓和管理,销售部负责项目订单相关工作、配合招投标、销售对外宣传、客户信息管理、产品售后服务等商务、服务、保障工作。公司一直秉承“市场为龙头,技术为支撑,生产为中心,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将销售、生产、技术、服务融为一体,构建了具有活力和特色的营销体系。

  通过上述销售体系的建立和相关配套制度的不断优化、健全,公司形成了以差异化服务为基础、价值营销为核心的独特的营销模式,形成了公司稳定、忠诚的客户资源,避免了行业内普遍存在的对销售人员的过度依赖,保证了客户开发和积累的连续性、稳定性,形成了紧密协作、团体作战的销售团队与机制,从而实现了公司近几年经营业绩的快速增长,并为公司进一步扩大销售规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主要原材料及能源

  公司的主要原材料是电工用圆铜杆、电缆绝缘料、电缆护套料、屏蔽料、铜带及其他材料。主要能源为电力和天然气。原材料和能源市场供应充足。

  (四)行业竞争情况和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特种电缆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在特种电缆的产品开发和市场开发等方面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竞争优势和市场地位。

  公司2009年、2010年以及2011年的销售收入分别为9.17亿元、11.92亿元、13.31亿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9.15亿元、11.91亿元、13.24亿元,特种电缆销售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2.89%、86.17%和88.64%。

  公司在石油化工行业、电力行业特种电缆细分市场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2010年公司对石油化工行业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43.21%,对电力行业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30.78%。2011年公司对石油石化行业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56.60%,对发电行业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18.77%。公司是中石油能源一号网电线电缆类产品2010年度采购量排名第一的交易商

  五、发行人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

  公司主要的固定资产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及办公设备,目前状况良好。根据国富浩华出具的审计报告,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公司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公司及安徽明星共持有35份房屋产权证,合计建筑面积为151,417.98平方米,公司合法拥有该等房产的所有权。

  (二)主要无形资产

  1、商标

  截止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现拥有注册商标91项。其中,3779260号商标■和3919091号商标■已被认定为四川省著名商标。

  2、专利技术

  截止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含子公司)共拥有71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5项,实用新型专利66项。

  3、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及安徽明星共持有14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合计面积为591,397.34平方米。

  (三)发行人特许经营权情况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共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颁发的CCC认证证书5项,获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27项,持有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5项,获得电能(北京)产品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PCCC产品认证证书31项。另外,公司获得了中国船级社(CCS)、美国船级社(ABS)、英国劳氏船级社(LR)、德国劳氏船级社(GL)、法国船级社(BV)、日本船级社(NK)、挪威船级社(DNV)、俄罗斯船级社(RS)、韩国船级社(KR)等9家世界主流船级社的船用电缆认可证书,可以向加入该等船级社船级的船舶提供相应的电线电缆产品。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发行人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情况如下:

  ■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不存在同业竞争。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李广元先生,李广元先生除控制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明星之外,无控制的其他企业。

  为避免将来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广元先生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二)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关联采购

  单位:万元、%

  ■

  注:自2011年7月1日起,明星电缆未再与仁和材料发生交易,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仁和材料已注销

  (2)关联销售

  单位:万元、%

  ■

  (3)关联租赁

  2008年10月1日,明星电缆与陶爽签署《租房协议书》,明星电缆向陶爽租赁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的房屋,用于办公,租赁面积合计789.93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08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前三年租金为每年142.00万元,按年支付,以后每三年递增5%。上述房产产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人为陶爽,实际为陶爽代李广元持有。

  2、偶发性的关联交易

  (1)关联方向企业提供关联担保

  2010年3月19日,李广元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署编号为(2010)信银蓉世纪最保字第022023-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向该行在2010年3月25日至2012年3月25日期间最高额为6,000.00万元的债务提供担保。

  2010年6月26日,李广元、沈卢东、盛业武、杨萍与成都合力创业担保有限公司签署编号为成合(2010)反字240号《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对成都合力创业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借款2,000.00万元提供担保的行为,李广元、沈卢东、盛业武、杨萍为公司向成都合力创业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担保公司承担代偿责任之日起两年后止。

  2011年3月10日,李广元、盛业武、沈卢东、杨萍、何玉英向成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不可撤销的反担保函》,安徽明星电缆有限公司与成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签署编号为成担司信字1120239号《最高额信用反担保合同》,对成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借款3,000.00万元的行为,安徽明星电缆有限公司、李广元、盛业武、沈卢东、杨萍、何玉英为公司向成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担保公司代为公司清偿债务的之日起两年。

  2011年3月11日,李广元、盛业武、沈卢东向中鸿联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发出《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对中鸿联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借款3,000.00万元提供担保的行为,李广元、盛业武、沈卢东为公司向中鸿联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本承诺函签订之日起直至公司欠付该担保公司的所有债务悉数清偿为止。

  2011年3月,李广元、盛业武、沈卢东签署《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对中鸿联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借款7,000.00万元提供担保的行为,李广元、盛业武、沈卢东为公司向中鸿联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本承诺函签订之日起直至公司欠付该担保公司的所有债务悉数清偿为止。

  2011年4月6日,李广元、盛业武、沈卢东、杨萍、梁晓明、何玉英与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为(0344-1、2、3、4、5、6)号《保证反担保合同》,安徽明星电缆有限公司与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署编号为(2011)年反保证法字(0344)号,对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借款1,500.00万元提供担保的行为,安徽明星电缆有限公司、李广元、盛业武、沈卢东、杨萍、梁晓明、何玉英为公司向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担保公司代为公司清偿债务的之日起两年。

  2011年5月,李广元与恒丰银行乐山分行签署了编号为2011恒银成借高保字第10000526016《最高额保证合同》,安徽明星与恒丰银行乐山分行签署了编号为2011恒银成借高保字第10000526014《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向该行在2011年5月27日至2012年5月27日期间最高额为4,000.00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1年5月,沈卢东签署《反担保书》,对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申请2,00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的行为,沈卢东为公司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

  2011年6月,李广元、安徽明星电缆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乐山分行发出编号为2011年保字第211106T4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该行向公司提供的1,5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1年7月18日,李广元、沈卢东、杨萍分别与京银汇通担保有限公司签署《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对京银汇通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乐山分行借款700.00万元提供担保的行为,李广元、沈卢东、杨萍为公司向京银汇通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2011年7月21日,李广元、安徽明星电缆有限公司与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署了《反担保书》,对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借款1500.00万元提担保的行为,李广元、安徽明星电缆有限公司为公司向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期限为签订生效之日起直至担保责任项下的应付款悉数清偿为止。

  2011年7月20日,安徽明星电缆有限公司及李广元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编号为2011年保字第211106T5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该行向公司提供的30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1年7月,安徽明星电缆有限公司、李广元、沈卢东、杨萍、何玉英、盛业武分别与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署《反担保保证合同》,对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3000万元提供担保的行为,安徽明星电缆有限公司、李广元、沈卢东、杨萍、何玉英为公司向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保证期限为2年。

  2011年8月8日,沈卢东与四川省经济技术融资担保中心签署编号为(2011)川担保最高额保字(025)号《反担保最高额保证合同》,安徽明星电缆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经济技术融资担保中心签署编号为(2011)川担保最高额反保字(025)号《反担保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四川省经济技术融资担保中心为公司向银行借款1,500.00万提供担保的行为,安徽明星电缆有限公司、沈卢东为公司向四川省经济技术投资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公司履行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之债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1年8月1日,李广元、沈卢东、盛业武、杨萍分别与京银汇通担保有限公司签署《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对京银汇通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乐山分行借款6,200.00万元提供担保的行为,李广元、沈卢东、盛业武、杨萍为公司向京银汇通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期限为签字生效至代偿之日起两年止。

  2011年11月,李广元、沈卢东、安徽明星电缆有限公司签署《反担保书》,对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向银行申请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的行为,李广元、沈卢东为本公司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

  (2)关联方资金往来

  单位:万元

  ■

  单位:元

  ■

  (3)关联方资产转让情况

  为避免与控股股东李广元先生之间的长期关联交易,公司经与李广元先生协商决定收购李广元先生拥有的并由陶爽先生代持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的房屋。2011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第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收购李广元先生房产事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2011年11月28日,经李广元先生授权,陶爽先生与公司签署《房产转让合同》,收购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作价参考依据,按照评估值的90%作价,收购价格为5,338.431万元。房款的具体支付安排如下:(1)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2)房产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7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3)房产过户日后第1个月内,除按照第(2)条约定支付款项外,另行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4)房产过户日后第2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5)房产过户日后第3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6)房产过户日后第4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7)房产过户日后第5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转让方应在发行人支付首期转让价款之日起90日内将房产过户至发行人名下。该合同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项之日生效。上述房产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发行人与陶爽签署的《租房协议书》即终止。2011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了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通过收购李广元先生房产事项之议案。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房产转让行为有利于避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长期关联交易,发行人的上述付款安排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不会损害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3、关联方往来余额

  单位:元

  ■

  报告期内各期末,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余额主要系经营业务预收、应付款项及备用金借款余额,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等情形。

  4、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的意见

  在公司进入辅导期之前,公司未制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也未按照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2011年2月14日,公司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补充确认:

  1、上述关联交易是交易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的;

  2、上述关联交易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基于市场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交易价格公允,交易一方为公司股东时,注重对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保护,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上述关联交易占公司同类交易比例较小,没有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如下意见:

  发行人近三年的关联交易是在关联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双方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关联交易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在关联交易的一方为公司股东时,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了保护;近三年的关联交易已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审议或确认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011年7月1日,公司出具《关于进一步规范关联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以进一步规范明星电缆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此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广元先生亦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作出了相应承诺。

  5、关联交易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较小,且截止报告期期末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已经消除,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简要情况

  李广元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83.462%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实际控制人简要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广元先生无控制的其他企业。

  李广元先生简历参见“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描述。

  九、财务会计信息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下转A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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