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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第一季度报告

2012-04-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唐炳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超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顾茜一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增减变动(%)
资产总额(元)1,066,549,421.74959,011,718.9611.2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797,059,531.22789,601,571.160.94%
总股本(股)89,403,000.0089,403,000.000.0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8.928.831.02%
 本报告期上年同期增减变动(%)
营业总收入(元)110,414,759.92121,207,518.66-8.9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7,457,960.0613,852,165.47-46.1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5,230,251.403,382,617.69-254.62%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0.060.04-250.0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80.15-46.6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80.15-46.6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94%1.77%-0.8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93%1.39%-0.46%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末金额附注(如适用)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156,250.00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50,000.00 
所得税影响额-15,937.50 
合计90,312.50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9,236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种类
吴江市华东鞋业有限公司1,672,575人民币普通股
义乌市惠丰皮塑贸易有限公司1,672,575人民币普通股
晋江市双象商贸有限公司1,672,575人民币普通股
温州市长城贸易有限公司1,672,575人民币普通股
杭州双象皮塑有限公司1,380,000人民币普通股
周晓燕669,030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441,661人民币普通股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437,000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393,440人民币普通股
深圳市远望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307,445人民币普通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增加68.02%,增加原因为:报告期内募投项目支出减少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较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增长,增加原因为:本报告期内取得银行借款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3.2.1 非标意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2 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3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4 其他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于2012年3月9日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成立控股子公司建设年产8万吨PMMA高性能光学级液晶材料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与江苏双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双象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出资人民币30,000万元成立控股子公司“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并以该新设立公司为主体建设年产8万吨PMMA高性能光学级液晶材料项目。注册资金计划分期到位,其中首期出资公司利用超募资金中的7,200万元作为出资。拟成立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首期到位实收资本人民币12,000万元,剩余部分由各出资方自新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本公司持股60%;经营范围:聚甲基丙烯酸甲酯树脂(PMMA)的制造、加工、销售,化工原料及产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具体以工商部门最终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2月2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成立控股子公司建设年产8万吨PMMA高性能光学级液晶材料项目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2-005),《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具体内容2012年3月1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2012年3月13日,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了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32059200005988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3月1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10)。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有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以下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项承诺人承诺内容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重大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发行时所作承诺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双象集团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唐炳泉;其他股东;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丁加龙、王春龙、楼惠明、华国良(已离任)、诸国平、邹福兴(已离任)和田为坤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双象集团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唐炳泉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唐炳泉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除上述承诺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丁加龙、王春龙、楼惠明、华国良、诸国平、邹福兴和田为坤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其所持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报告期内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其他承诺(含追加承诺)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双象集团有限公司及唐炳泉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双象集团有限公司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本公司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企业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分公司目前未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或其所控制的子公司、分公司相同或近似业务,未发生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情形。本公司保证将来亦不从事并不促使本公司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企业及其所控制的子公司、分公司从事与发行人或其所控制的子公司、分公司相同或近似的业务,不会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情形,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唐炳泉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本人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企业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分公司目前未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或其所控制的子公司、分公司相同或近似业务,未发生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情形。本人保证将来亦不从事并不促使本人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企业及其所控制的子公司、分公司从事与发行人或其所控制的子公司、分公司相同或近似的业务,不会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情形,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报告期内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3.4 对2012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2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幅度小于50%
2012年1-6月净利润同比变动幅度的预计范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幅度为:10.00%~~40.00%
2011年1-6月经营业绩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28,698,414.16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受2012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下滑以及与去年同期相比,政府补贴收入及存款利息收入大幅减少等因素的影响,预计2012年1-6月净利润同比将下降。

3.5 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

3.5.1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5.2 报告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情况表

本报告期没有接待投资者实地调研、电话沟通和书面问询。

3.6 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6.1 报告期末衍生品投资的持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唐炳泉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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