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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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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4-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2年 2月 27日证监许可【2012】247 号文批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金鹰中证500指数基金份额,其预期收益与风险较高,一般而言,其预期收益与风险高于混合型、债券型与货币市场基金份额。从金鹰中证500指数基金(场内)份额当中分离出来的金鹰中证500A份额,其风险收益特性为低风险、预期收益稳定,但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金鹰中证500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受损的风险;金鹰中证500B份额的风险收益特性为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由于本基金的资产及收益将按照约定收益优先分配给金鹰中证500A的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损失的情况下,则金鹰中证500B份额将首先面临本金损失。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本基金单笔认/申购金额不低于五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或本基金份额本基金包含了三种不同的份额:金鹰中证500指数基金份额(为本基金基础份额),以及从金鹰中证500指数基金份额当中分拆而成的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基金份额
本基金总份额金鹰中证500指数基金份额数+金鹰中证500A基金份额数+金鹰中证500B基金份额数之和
招募说明书指《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发售公告指《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市交易公告书》《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2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反洗钱法》指2006年10月31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分级将金鹰中证500基金份额分拆成为风险收益特性不同的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两级份额;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金鹰中证500A、金鹰中证500B之间的份额配比为1:1
基金管理人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金鹰中证500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理财咨询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标的指数中证500指数
金鹰中证500份额本基金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申购的金鹰中证500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金鹰中证500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拆;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金鹰中证500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基金份额分拆将每2份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分拆为1份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1份金鹰中证500B份额
基金份额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金鹰中证500A份额与1份金鹰中证500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2份金鹰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金鹰中证500A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则,从金鹰中证500基金份额当中分拆出的优先获得资产与收益分配权的基金份额;就其风险收益特性而言,属于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金鹰中证500B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则,从金鹰中证500基金份额当中分拆出的、获得剩余资产与收益分配权的基金份额;就其风险收益特性而言,属于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级别指基金份额是A级份额、B级份额还是金鹰中证500基金份额;金鹰中证500A属A级份额,金鹰中证500B属B级份额,金鹰中证500基金份额为本基金基础份额
基金份额的属性指基金份额是场内份额还是场外份额,二者属性不同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金鹰中证500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金鹰中证500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场外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金鹰中证500场内份额与金鹰中证500A份额、金鹰中证500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折算日细分为定期折算日与不定期折算日;定期折算日为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基金存续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不定期折算日为折算前当日金鹰中证500B的份额参考净值小于0.2500(不含0.2500)或金鹰中证500份额净值大于2.0000(不含2.0000)元人民币的工作日;若定期折算日与不定期折算日为同一日,则按照不定期折算规则进行折算;若基金合同生效日为所处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则不进行折算。
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金鹰中证500指数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即假定T日为本基金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和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楼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电话:020-83282855

  联系人:祝红

  注册资本:人民币2.5亿元

  股权结构:

  

  

  

  

  

  

  

  

  

  

  

  

  

  

  

  

  

  

  

  

  

  

  

  

  

  

  

  

  

  

  

  

发起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225049%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500020%
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500020%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75011%
总计25000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及监事

  刘东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在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任职,历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营业部总经理、证券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证券业务总部总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宏源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选举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10年4月起担任公司董事长。

  郑德珵先生,董事,留美经济学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历任广州中山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助教,美国华盛顿投资咨询公司副研究员,美国世界银行政策研究局转型经济处经济顾问。现任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经济学家,兼任广州风险投资促进会会长,广州市政协委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等。

  栗建伟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长城铝业公司供销处干部,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秘书,现任广东美的集团董事副总裁。

  温婉容女士,董事,商科毕业。历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市场及传媒经理、景顺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副总裁、德意志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区域销售总监、Societe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高级副总裁、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香港财务策划师学会行政总裁等职。2011年7月加入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总裁。

  陈炳华先生,董事,硕士,会计师。曾任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现任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吴晓球先生,独立董事,国民经济管理学博士。历任江西省余江县商业局秘书、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研究所主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助理、财政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

  杜金岷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高校讲师、副教授,现任暨南大学教授、经济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广东中青年经济工作者学会副秘书长,广东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华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理事、广东金融学会理事、广州留学归国人员协会理事等。

  黄元生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副教授、高级会计师。历任中山大学会计教研室主任及会计系副主任,广州市康乐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及所长,现任广州万隆康正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颜俊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资深律师,资深合伙人。曾是广东华邦世纪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法律顾问,现任吉林大学法学院兼职副教授,金杜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刘晓东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审计局主任科员,招商银行总行稽核部高级审计师,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曾巧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历任佛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美的集团审计部审计经理,现任美的集团审计监察部总监。

  姚万义先生,监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办公厅主任、副局长、常委等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管办副主任、巡视员等职,现任北京证券业协会顾问。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殷克胜先生,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在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深圳市体改办任职,历任深圳证监局法规处副处长、上市公司处处长,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组长等职。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选举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10年4月起担任公司总经理。

  刘葆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副教授。历任深圳国资经营公司(商贸控股)资产经营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复旦大学博士后流动站(金融研究方向)博士后研究员,深圳华强集团资本经营部副部长,广州越秀集团资本经营部副经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08年12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郭容辰女士,副总经理,法律硕士。历任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公司业务部科长、交通银行深圳华富支行行长助理、交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行长、交通银行深圳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零售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华夏银行深圳分行个人业务部总经理等职。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10年10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文锋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广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外贸经济系党支部书记,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大德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办公室主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华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监等职。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08年9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3、本基金基金经理

  林华显,本科学历,基金从业经历9年。2002年10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交易员、交易主管、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林华显在以往工作期间从未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的情形。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殷克胜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杨绍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

  杨 刚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发展部总监;

  彭培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

  徐海焱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集中交易部总监。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基金合同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下转D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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