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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4-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35 证券简称:英力特 公告编号:2012-015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390号文核准,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26,026,470股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公司于2012年3月28日向2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26,026,47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60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171,39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077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70,319万元。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12】第007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惠农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惠农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于2012年4月10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惠农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惠农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64001360100052054753、2904000229200008957。除用于支付剩余发行费用外,该专户仅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金余、啜玉林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开户银行及公司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如果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结束时本协议尚未失效,则保荐机构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000635 证券简称:英力特 公告编号:2012-016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承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本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作为本次英力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者,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遵循《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有关约定,承诺本次所认购的英力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为36个月,并承诺本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锁定期内,因本次发行的股份而产生的任何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拆细、派送红股等方式增持的股份)也不转让或上市交易。 三、保荐人承诺 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摘要不致因上述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中引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4月1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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