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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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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2-04-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2年4月2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scfund.com.cn)上的《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类别: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基金份额总额:本基金总份额385,199,023.48份(截至2012年4月20日)。

  6、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净值:1.002元(截至2012年4月20日)

  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及代码:东吴100,代码:165806

  9、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27,051,258份(截至2012年4月20日)

  10、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1、上市交易日期:2012年4月27日

  12、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包括:

  1、本基金发售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278号

  2、发售日期:2012年2月6日至2012年3月2日

  3、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

  4、发售方式:场内、场外认购

  5、发售机构:

  (1)场内发售机构

  已经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深发展银行、宁波银行、平安银行、温州银行、东吴证券、海通证券、中国银河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广发证券、国信证券、湘财证券、国联证券、国泰君安证券、金元证券、安信证券、华泰证券、中航证券、财富证券、中信万通证券、光大证券、渤海证券、中银国际证券、招商证券、齐鲁证券、恒泰证券、南京证券、东海证券、中投证券、爱建证券、天相投顾、华宝证券、平安证券、长江证券、华福证券、宏源证券、信达证券、华安证券、上海证券、广州证券、厦门证券、中信证券、五矿证券、天源证券、财富里昂证券、中信证券(浙江)等。

  6、验资机构名称: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认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2,161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85,079,708.57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119,314.91元。

  上述资金中,场内首次发行募集基金为人民币27,049,000.00元,场外首次发行募集基金为人民币358,030,708.57元,募集期间有效认购资金按实际适用年利率计算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119,314.91元,分别于2012年3月8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开立的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专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计算,本次募集期的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份额共计385,199,023.48份,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8、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于2012年3月8日验资完毕,2012年3月9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2年3月9日获得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9、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3月9日。

  10、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总份额:385,199,023.48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2]99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2年4月27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简称: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LOF)

  场内简称:东吴100

  5、交易代码: 165806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7,051,258份(截至2012年4月20日)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每个工作日的次日公布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2年4月20日,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399户,平均每户持有的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基金份额67,797.6391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2年4月20日,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场内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13,490,645份,占比49.8707%;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场内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13,560,613份,占比50.1293%。

  (三)截至2012年4月20日,场内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9号(200135)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9号(200135)

  4、法定代表人:徐建平

  5、设立日期:2004年9月2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4】132 号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国内合资)

  8、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9、联系人:吴靖

  10、电话:(021)50509888

  11、传真:(021)50509884

  12、客户服务电话:021-50509666,400-821-0588

  13、公司网址:www.scfund.com.cn

  14、股权结构:

  ■

  15、简要情况介绍: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投资管理部、研究策划部、国际业务部、产品策略部、市场营销部、机构理财部、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等10个职能部门。公司已管理的第一只产品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05年2月1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管理的第二只产品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06年12月15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公司已管理的第三只产品东吴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08年4月23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管理的第四只产品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08年11月5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管理的第五只产品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09年5月6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管理的第六只产品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与2009年12月30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管理的第七只产品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与2010年5月11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管理的第八只产品东吴新创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与2010年6月29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管理的第九只产品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与2011年2月1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管理的第十只产品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1年7月27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管理的第十一只产品东吴新产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1年9月28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管理的第十二只产品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2年3月9日基金合同生效,托管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本基金基金经理

  唐祝益先生,1974年生,硕士,南京大学毕业,十一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上海证券综合研究有限公司证券分析师、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等职。现任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基金、东吴嘉禾优势精选基金、东吴进取策略基金基金经理。

  刘元海先生,1976年生,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八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等职,现任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基金、东吴新产业精选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1 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17,723.3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90%。截至2011年9月30日止九个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392.0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5.82%。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64%,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4.82%。利息净收入2,230.1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2.41%。净利差为2.56%,净利息收益率为2.68%,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 0.21 和 0.23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87.9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1.31%。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33家,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1 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主要国际排名位次持续上升,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50 多个重要奖项。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2011 年“世界银行品牌500 强”中位列第10,较去年上升3 位;在美国《财富》世界500 强中排名第108 位,较去年上升8 位。中国建设银行连续第三年获得香港《亚洲公司治理》杂志颁发的“亚洲企业管治年度大奖”,先后摘得《亚洲金融》、《财资》、《欧洲货币》等颁发的“中国最佳银行”、“中国国内最佳银行”与“中国最佳私人银行”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130余人。自2008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SAS70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24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1年,中国建设银行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2011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并获和讯网2011年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新区开发区旺庄路生活区

  办公地址:中国苏州新市路130号宏基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张彩斌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水林 吕卫星

  电话:0512-65260880

  传真:0512-65186030

  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详见本公告书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2年4月20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12年4月20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截至2012年4月20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2、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2年4月20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截至2012年4月20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2年4月20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2年4月20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2年4月20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截至2012年4月20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截至2012年4月20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截至2012年4月20日,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1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截至2012年4月20日,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5.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截至2012年4月20日,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四)《东吴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4月24日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下转D26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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