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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第一季度报告 2012-04-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覃九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梅凤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曾云惠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 §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3.2 业务回顾和展望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4,129.55 万元,同比增长21.38%;实现净利润2,558.87万元,同比增长5.65%,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5.65%。 上述业绩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各主营产品销售收入均保持较好增长,特别是锂电池电解液销售的增长,公司总体产品整体竞争力不断提升,是销售增长的主要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紧紧围绕2012年度经营计划为重点,以"控成本、优流程、拼业绩、谋发展“为工作主题,同时公司围绕年度“增收支节”项目,有序展开了各项经营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一季度经营目标。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全面推进惠州募投建设项目联调联试工作。至本季度末募投项目联调联试工作已基本结束,正在准备全面投产前期准备工作。 §4 重要事项 4.1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如下: 1、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覃九三、周达文、郑仲天、钟美红、张桂文等六人做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没有发生与公司同业竞争的行为。 2、公司股票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全体发起人股东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覃九三、周达文、郑仲天、钟美红、张桂文、毛玉华、姜希松、陈志锋、赵志明、周艾平、李梅凤等11名自然人股东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3、公司实际控制人覃九三等六人在《一致行动协议书》中承诺:“自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在股份公司重大事务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等;担任董事的个人在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等)时保持一致行动”。六人还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为各方为股份公司股东期间,如任何一方不再为股份公司股东,本协议对其他各方仍有约束力”。 4、公司实际控制人覃九三等六人承诺:“如今后公司因上市前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而被国家有关税务部门追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本人将全额承担公司补缴(被追缴)的上市前各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及相关费用”。 5、公司实际控制人覃九三等六人于2009年9月1日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及子公司南通宙邦高纯化学品有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或因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愿在毋需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需要补缴的全部住房公积金和额外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承诺人均遵守了以上所做出的承诺。 4.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4.3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4.5 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6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7 按深交所相关备忘录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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