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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4-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121版) 本次补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的。销售公司和枸杞公司已多年未开展经营业务,2011年度继续亏损,公司对这2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现状进行了充分分析和评估,认为这2家子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对其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及不能收回的情形,公司2009年4月购置的1辆丰田越野车亦存在无法收回的情形,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拟对这2家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及越野车补提923.44万元提减值准备。 2、本次补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范围、金额见下表。 ■ 3、本次补提长期股权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1)对销售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导致该公司当期资产总额减少6,003,601.78元,净利润减少6,003,601.78元,但对合并报表无影响。 (2)对枸杞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导致该公司当期资产总额减少2,991,832.90元,净利润减少2,991,832.90元,但对合并报表无影响。 (3)对丰田越野车计提减值准备,导致公司固定资产减少238,933.44元,利润减少238,933.44元 (4)本次补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和固定资产资产减值准备有利于公司公允地反映资产状况,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合理。?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审阅了王清杰先生的工作经历及任职资格,未发现王清杰先生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之情形。关于王清杰先生的提名、聘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王清杰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秘书。 特此公告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王清杰简历 王清杰,男,汉族,1965年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1988年参加工作,曾任内蒙海勃湾矿务局露天煤矿煤质科长、调度主任工程师、大古铁路公司工务公司经理、宁夏大古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工务段长、安监处长、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兼董事会秘书。 王清杰未在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任职务,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银广夏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联系电话:0951-3975779 传真:0951-3975779
证券代码:000557 证券简称:*ST广夏 公告编号:2012-029号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2年4月19日在银川市北京中路168号C座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辛万社主持。会议的通知及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议案并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监事会对公司2011年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阅,认为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三、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报告》。 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公司2011年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审核后认为,公司依据《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文件的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重整期间,公司采取管理人管理模式,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按《破产法》的规定不再履行职责,由管理人代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责任。管理人根据重整工作的需要和特点制定了重整期间的内部控制体系,履行了信息披露责任,并采取了相应措施以解决遗留问题。新一届董事会运行后,应根据本阶段的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四、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监事会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要求,对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进行了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公司当年末的财务状况以及报告期内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五、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 监事会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要求,对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以及报告期内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六、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的意见》。 监事会原则上同意董事会关于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并将对相关事项予以持续关注。 七、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补提长期股权减值准备方案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补提长期股权减值准备的决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补提后更能公允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同意本方案。 以上一、二、四项议案需报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557 证券简称:*ST广夏 公告编号:2012-030号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会议决议,公司定于2012年5月15日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为2011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经2012年4月19-20日第七届董事局第二次会议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3、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的召开日期和时间:2012年5月15日(周二)上午9:00,会期半天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12年5月7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2012年5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成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宁夏银川市北京中路168号C座一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3、《201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5、《关于公司董事津贴的预案》 1-4项议案内容详见2012年4月2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的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第5项议案内容详见2012年3月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的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上述议案均以普通决议通过。 三、会议登记方法 1、 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股票账户卡、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均需加盖公章)、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和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2年5月14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 3、登记地点:宁夏银川市北京中路168号C座一楼。 四、其他 1、 会议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宁夏银川市北京中路168号C座一楼 邮政编码:750002 联 系 人: 王清杰 联系电话:0951-3975696 传 真:0951-3975696 2、 与会股东或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作为股东代理人,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2012年5月15日召开的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表决指示如下: 1、《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反对 □弃权 2、《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3、《201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反对 □弃权 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 □反对 □弃权 5、《关于公司董事津贴的预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如果本委托人不作具体表示,受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有效期限: 委托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代理人(签名/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对2011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2年4月19日,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基于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持续经营能力、二是对酿酒公司的债权,三是子公司存货无盘点,四是以前年度子公司的预收款项。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关于持续经营能力。报告期前,公司因资不抵债、无生产经营性资产被债权人申请重整。2011年12月8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了《重整计划》,拟定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东铁路”)及(或)其关联方为重组方。按照《重整计划》,宁东铁路已向公司足额支付了3.2亿元现金,并改组了董事会、监事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展开工作。因重大资产重组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但随着重组工作的完成,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将得到根本改善。 2、 关于对酿酒公司的债权。报告期前,公司为免除酿酒公司在农业银行的贷款负担及公司的担保责任,向浙江长金定向转增了相应股份。依据《担保法》,公司作为担保方代酿酒公司偿还债务后,理应拥有对酿酒公司的追偿权。鉴于公司对酿酒公司目前的偿还能力不详,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公司对该笔债权计提了50%的减值准备,我们认为符合实际情况。 3、 关于子公司存货无法盘点事项。据我们了解,销售公司和枸杞公司的存货已连续三年无法盘点,无法变现。本着谨慎性的原则,这两家子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已决定对无法盘点的存货全额计提坏帐准备。大展房地产帐面存货493.56万元,对应银行长期借款785.12万元,现存货已被债权人扣押,公司正在协调有关方办理相关抵债手续,公司董事会已责成经事营班子尽快解决。 4、 关于子公司的预收款项。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预收账款余额为617.52万元。其中:账龄2-3年的115.94万元,占预收账款余额的18.78%;帐龄在3年以上的501.58万元,占预收账款余额的81.22%。现在公司正在和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二、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精神,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1、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 经核查,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中列示的关联方资金占用均为以前年度公司与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简称“酿酒公司”)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酿酒公司欠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往来款共计12,939.83万元(其中欠本公司10,508.57万元,欠宁夏大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酒销售有限公司2431.26万元)。2009年8月,就酿酒公司欠付本公司的10,508.57万元款项,本公司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宁民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酿酒公司偿还欠付本公司的欠款105,085,724.51元,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为止。酿酒公司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 (2)2009年1月,公司通过以股抵债方式支付股份给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用以免除酿酒公司对农业银行的16,194.83万元债务及本公司的担保责任。因此,形成了本公司对酿酒公司的16,194.83万元债权。 (3)以前年度,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欠本公司8.15万元款项,至今未还,也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综上所述,本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酿酒公司共占用本公司资金29,142.81万元。报告期内,酿酒公司欠付本公司的10,508.57万元款项已进入司法强制执行阶段,但未有实质性进展。我们已要求董事会及经营班子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执行进展情况及相关症结所在。对于其余资金占用,我们已责成经营班子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报董事会审议后尽快实施。 2、关于对外担保 公司于2007年4月修订了《公司章程》,制定了《担保管理制度》,明确了担保的审查与审议权限、担保风险管理、披露及责任。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5,673.63万元(本金,不含利息),均为2003年及以前发生的担保,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作为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其中: (1)酿酒公司对中国农业银行的债务本金为11,000万元,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固原广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中国农业银行的债务本金为195万元,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牛黄基地对中国农业银行的债务本金为700万元,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北戴河广夏海洋物产有限公司对中国农业银行的债务本金为375万元,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宁夏大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1998年12月,酿酒公司在世界银行贷款3,403.63 万元,本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2008年4月,中国农业银行、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长金”)、本公司及酿酒公司等公司签订了《转债协议》:浙江长金承接了酿酒公司等4家公司对中国农业银行的17,817.62万元债务(上述1-4项,含利息)。本公司对债务人变更后的债务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同时,作为对浙江长金承接标的债务的补偿,本公司将原计划用资本公积金向中国农业银行定向转增股票抵偿标的债务改为向浙江长金定向转增股份。中国农业银行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于浙江长金按照其与中国农业银行就标的债务达成的还款计划履行完毕还款责任之日,或中国农业银行获得该等股票质押之日,解除本公司就标的债务所提供的保证担保责任。2009年1月,本公司将定向转增的股份过户至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并通知农业银行和浙江长金公司及时办理股份质押手续。因浙江长金实业既未向农业银行支付剩余款项,也没有向中国农业银行质押股份,其持有的24,944,668股本公司股票被浙江长金其他债权人全数质押冻结,致使本公司担保责任未能解除。 2010 年1 月15 日,中国农业银行将浙江长金、本公司、酿酒公司等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2011年6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宁民商初字第 2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公司对中国农业银行起诉标的债务中的本金6394.9万元及利息(自2007年3月31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的利息1101.77万元,及2009年11月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中国农业银行向管理人申报了153,500,845.41元担保债权,该债权金额于 2012年1月18 日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银民破字第2-9 号《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我们建议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尽快就此事项采取处理措施。 此外,我们注意到公司还为酿酒公司在世界银行的3,403.63 万元贷款提供了连带担保责任,酿酒公司对该笔债务的偿还情况不详,公司存在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三、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仍处于破产重整阶段,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发生关联交易。 四、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在对本公司《2011年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后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完整,其内容和操作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报告期内,公司处于重整期间,管理人根据重整工作的需要和特点制定了重整期间的内部控制体系,履行了信息披露责任,并采取了相应措施以解决遗留问题。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现阶段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在《重整计划》交由公司执行后,公司除认真实施已有内控制度外,还应根据本阶段的工作特点和需要,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将已有的内部控制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到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去,强化公司治理。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能够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相关审计规程和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恪尽职守,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任务,为公司出具的2011年年度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提请股东大会继续聘请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六、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审阅了王清杰先生的工作经历及任职资格,未发现王清杰先生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之情形。关于王清杰先生的提名、聘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王清杰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张文君 袁晓玲 潘忠宇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公司出具的2011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审阅意见 根据《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出具的201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结合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及信息披露情况的了解,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11年度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公司2011年度发生的重大事项均进行了反映,基本反映了公司201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同意在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基础上开展201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相关财务数据经年审会计师审计确认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初审财务报表的审议意见 我们审阅了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初步审计意见和财务报表,包括201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财务报表附注。我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以及公司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财务报表是否严格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编制以及重大事项的会计处理、资产负债表日期后事项予以了重点关注。通过我们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多次沟通,以及我们对公司有关事项的了解,我们认为:公司已经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处理了重大事项、资产负债表日期后事项,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在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1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 审计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 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按照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工作安排和审计工作计划,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6名审计人员于2012年4月5日开始现场审计。2012年4月14日,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与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召开年报审计沟通会。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对2011财务报表中 “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预计负债”、“存货”、“长期股权投资”等变动幅度较大的财务指标进行询问,提出了处理意见。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就2700万元新增税款、应付股利的账务处理及审计意见类型与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交换了意见。 2012年4月17日,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报告初稿与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再次沟通: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拟对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该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应收酿酒公司16,194.83万元款项的存在性、可收回金额;销售公司和枸杞公司存货无法盘点;预收账款长期挂账的合理性。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表示认可,其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2012年4月19日,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我们认为,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能够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开展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表能够充分反映公司201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出具的审计结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鉴于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在2011年年度审计中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我们建议董事会继续聘请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 银广夏审计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12年4月18日在银川召开会议。会议应到3人,实到3人。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以签名表决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①公司201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同意将201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②关于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③《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鉴于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公司2011年度审计工作中表现出的执业精神及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提议继续聘请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2年度审计单位,建议审计费用不超过40万元。 ④《201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同意将201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审计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的审阅意见 根据《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审计委员会对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阅,结合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及信息披露情况的了解,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1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发生的重大事项均进行了反映,基本反映了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将201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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