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2-04-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2年4月27日 公告日期:2012年4月24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2年2月11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lcfunds.com)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简称: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A、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B 场内简称:盛世A、盛世B 2、交易代码:盛世A为150071、盛世B为150072 3、基金份额总额:盛世A为12,966,949.00份、盛世B为12,966,950.00份(截止:2012年4月20日) 4、基金份额净值:盛世A为1.004元、盛世B为1.000元(截止:2012年4月20日)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盛世A为12,966,949.00份、盛世B为12,966,950.00份(截止:2012年4月20日) 6、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7、上市交易日期:2012年4月27日 8、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上市推荐人:无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10月13日证监许可[2011]1658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2年2月15日至2012年3月23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场内发售和场外发售 7、发售机构: (1)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发售机构 1)已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2)本基金募集期期间获得基金代销资格并具有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经深交所确认后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3)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2)柜台(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2)场外代销机构: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募集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20,330,319.80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193,897.97元,折算成基金份额共计193,897.97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上述募集资金及利息已于2012年3月29日全额划入本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专户。 10、基金备案情况:本基金于2012年3月29日验资完毕,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2年3月29日获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3月29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520,524,217.77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2】97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2 年4月27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A、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B 场内简称:盛世A、盛世B 5、交易代码:盛世A为150071、盛世B为150072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盛世A为12,966,949.00份、盛世B为12,966,950.00份(截止:2012年4月20日)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市盈率Ⅰ”揭示。根据《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净值负责。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并进行配对转换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2012年4月20日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盛世A为493户、盛世B为493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盛世A为26,302.13份、盛世B为26,302.13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机构持有盛世A为5,077,432.00份,占39.16%;机构持有盛世B为5,077,433.00份,占39.16%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场内基金占总份额比例:个人持有盛世A为7,889,517.00份,占60.84%;个人持有盛世B为7,889,517.00份,占60.84% 场内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唐步 3、总经理:刘建平 4、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层 6、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400578800 8、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包括依中国法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基金管理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股东及其出资比例: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出资持股49%;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7%;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 11、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基金估值委员会、IT治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对基金投资的所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日常运作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基金估值委员会是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中的公允价值定价行为的机构。IT治理委员会是完善公司IT治理工作的机构。 公司目前下设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专户理财部、研究部、金融工程部、中央交易室、营销策划部、基金销售部、业务发展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部、公司财务部、基金运营部、行政部、信息技术部、人力资源部、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 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资产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 (2) 固定收益部负责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研究、固定收益类基金资产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 (3) 专户理财部负责专户类资产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 (4) 研究部负责对宏观经济、市场动态、行业及上市公司等领域进行调查研究,为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 (4) 金融工程部负责定量投资的研究、基金业绩归因分析、基金风险评价、研究员业绩考核、衍生品的研究以及数量化程序开发。 (6) 中央交易室负责执行各项交易指令,及时向基金经理汇报市场异常交易情况以及重大消息。 (7) 营销策划部负责公司各类产品的市场调研、产品推广、公司品牌建设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等事务。 (8) 基金销售部负责基金客户的开发和维护、基金代销渠道网络的建设和维护。 (9) 业务发展部负责新的基金产品的设计及协调,新业务的开拓及协调。 (10)电子商务部负责公司网站的建设与维护及为基金网上交易提供服务支持。 (11)客户服务部负责日常客户服务工作、并提供销售支持及客户服务相关工作。 (12)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13)基金运营部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基金直销业务办理、基金资金清算以及基金会计核算等事务。 (14)行政部负责公司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15)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为公司管理和业务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16)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 (17)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法务、合规监察及内部稽核审计。 12、人员情况: 截至 2012年4月20日,我公司共有91名员工,其中博士学位2人、硕士学位54人、学士学位27人。 13、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黎忆海 021-68609600-2001 14、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本公告编制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10只开放式基金,即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欧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5、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蔚文先生,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北京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中国籍,12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光大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11月15日起至2011年1月12日)。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研究部总监、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1月5月23日起至今)、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今)、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今)。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银行)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13号 托管部负责人:禄金山 信息披露负责人:成蕾 电话:010-65169618 主要人员情况: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产品营销处、业务运行处和监控管理处三个职能处室。部门现有员工25人,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总经理禄金山先生具有超过二十年的银行从业经历,先后在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工作,熟悉我国监管制度和相关行业准则,确保托管业务安全稳健运行。2009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职务。 副总经理寻卫国先生从事托管工作十一年,是我国第一批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人员。曾担任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业务运作中心副处长、交易监督处处长等职务。2011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职务。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张鸿 电话: 021-23238888 六、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赎回费率、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中欧盛世份额、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8)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及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净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中欧盛世份额、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盛世B份额与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折算比例;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中欧盛世份额、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申请进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将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场内的中欧盛世份额,转换完成后,本基金将不再分级运作并更名为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由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分级运作期内终止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的运作; 10) 终止盛世A份额、盛世B份额或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上市交易,但因份额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各自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中欧盛世份额、中欧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新增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规则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各自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各自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各自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各自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3)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5)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下同)(分级运作期内,指不少于权益登记日中欧盛世份额、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各自总份额的50%); (下转D43版) 本版导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