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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4-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新五丰 股票代码:600975 编号:临2012-14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4月23日(周一)上午9:00在长沙市五一西路2号第一大道19楼公司大会议室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此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邱卫先生主持。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5人,董事朱志方先生、独立董事潘彬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3人,监事简政先生、郑观民先生、秦宪斌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罗雁飞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它高管包括常务副总经理朱永胜先生、副总经理厉奕锋先生、财务总监张源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此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4月24日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法律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2012年4月7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4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4月23日(星期一)上午9:00在湖南省长沙市五一西路2号“第一大道”19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67,667,3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80,277,020股的37.54%。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荣 (盖章) 律 师: 谢勇军 熊 林 2012年4月2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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