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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5-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3月5日证监许可[2012]284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一是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大宗交易风险、购买力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所投资国家或地区政治及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二是衍生品风险,包括衍生品市场风险和衍生品模型风险;三是管理风险;四是流动性风险;五是国家及地区风险;六是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特征的开放式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美国市场股票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本基金跟踪美国市场股票指数,基金净值除了会因美国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之外,还需面临汇率风险等投资境外市场的特殊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业务时提交的资料信息须真实、有效。于交易日(T日)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T+3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提交的申请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或不被确认)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以1.00元人民币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00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通知》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博时标普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仅指该法人)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指该法人)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销售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中的基金 指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其投资组合由各种基金组成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标的指数 指标普500净总收益指数(S&P 500 Index(Net TR))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标普500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股本变动等信息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因素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管理人在总结、借鉴博时基金旗下已有的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风险管理成熟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本基金的特点,确立科学的风险管理理念,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本基金整个投资过程进行有效的风险监控,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可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二是境外投资风险;三是一般风险。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与标的指数相关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美国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美国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美国政治、经济、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导致标的指数发生波动,致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指数编制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本基金可能投资的指数期货的基准指数均由指数提供商负责日常管理。指数提供商在编制、计算相关指数时没有义务顾及到本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指数提供商不保证标的指数的准确性和正确性,亦不保证在指数编制和计算时不会损害到本基金投资者和管理人的利益。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如出现变更本基金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策略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股指期货的风险 股指期货与标的指数之间存在价格上的差异,这种差异称为基差,在合约到期时基差收敛至0。存在基差的原因是由于利息和期货价格的波动。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同一标的指数股指期货合约,用以替代股票投资,面临一定的基差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送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成份股增发、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货币兑换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其他费用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跟踪误差。 4、金融模型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指数基金的管理会借用一定的金融模型来进行投资决策。然而任何金融模型都是建立在一定理论假设的基础之上,理论假设是对现实情况的高度抽象,这使得金融模型在实际运用当中可能会产生偏差。此外,在实际运作中,可能因市场结构、投资者行为模式等条件发生变动,导致有关模型出现重大偏离的问题,从而引起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境外投资风险 1、政府管制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国家政府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对社会经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而使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是美国)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延误等相关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2、法律与政治风险 由于美国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交易结算以及资金汇出入等方面受到限制,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美国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3、外汇风险 外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外汇政策风险等。由于QDII产品涉及到人民币与外币的汇兑,因此汇率、利率的变动以及美国外汇政策的改变均会产生一定的外汇风险。 4、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政治变化,例如政府更迭、国内动乱、政策调整、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以及财政、货币、产业和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等,这些事件甚至可能造成市场剧烈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5、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本基金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家或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投资收益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投资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三、一般风险 1、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境内外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2、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从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由于境外市场的交易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本基金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赎回款项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以低于目标价格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债券本息,或者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5、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交易规模远大于市场平均单笔交易规模的交易。大宗交易价格的形成并非完全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6、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境内外基金托管人、境内外券商、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本基金还可投资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在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公募基金,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性投资产品,银行存款、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短期政府债券除外)、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5%。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理念 投资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以期获得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5%。其余部分将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地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境外普遍使用的方法来管理基金中的现金部分。为了减轻由于现金拖累产生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将用少量资产投资标的指数股指期货,以达到最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控制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年跟踪误差不超过5%(以美元资产计价)。 未来,随着跟踪标的指数投资工具的增加,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二)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做出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基金组合重大调整的决策,以及其他单项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负责做出日常标的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组合调整等决策。 (三)决策程序 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投资绩效评估、组合监控与调整各环节的相互协调与配合,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1、研究。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包括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标的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对相关事项做出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做出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追求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可采取适当的方法,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部负责本基金的具体交易执行,交易部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并撰写相关的绩效评估报告,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投资策略是否成功,并对基金组合误差的来源进行归因分析等。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估报告总结或检讨以往的投资策略,如果需要,亦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的每日变动情况,结合成份股等的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基金投资绩效评估结果等,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基金实际投资的需要,有权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将调整内容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招募说明书更新中予以公告。 六、投资组合管理 (一)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管理人构建基金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个步骤:确定目标组合、制定建仓策略,以及逐步调整组合。 1、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2、制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依据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流动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所做的分析,制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组合。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内,采取适当的手段和措施,对实际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直至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5%。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基金规模变化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 (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跟踪分析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等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停牌、复牌,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进而分析是否需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跟踪分析标的指数的调整等变化,确定标的指数的变化是否与预期相一致,分析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跟踪分析每日基金申购赎回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投资组合的影响。 4、投资组合持有证券、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基金经理跟踪分析每日基金实际投资组合与目标组合的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并对拟调整的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5、投资组合调整。使用数量化投资分析模型,寻找出将实际投资组合调整为所追求的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确定组合交易计划;如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成份股公司发生兼并、收购和重组等重大事件,由基金经理召集会议,决定基金的操作策略;进一步调整投资组合,达到所追求的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三)投资组合的定期管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定期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每月 每月末,根据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的现金比例,进行现金支付的准备。 每月末,基金经理对投资策略、投资组合表现及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分析最近组合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情况,寻找出未能有效控制较大偏离的原因。 2、每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与指数调整公告,基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制定投资组合调整策略,尽量减少因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四)投资绩效评估 基金经理定期根据绩效评估报告分析基金的投资操作、投资组合状况及跟踪误差等情况,重点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的原因、现金管理情况、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动等。 七、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属于被动式投资的指数基金,指数化投资的目标是获得与目标指数相一致的收益与风险。该类基金的投资风险管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投资评价指标 指数基金的主要评价指标为跟踪误差。 跟踪误差为投资组合超额收益的标准差。计算公式如下: ■ (二)投资风险管理流程 1、指数基金投资运作业务实行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同时针对指数基金业务全员参与的风险管理机制。具体职责划分如下: (1)董事会:评估投资组合投资运作风险管理报告,授权公司总裁对投资组合风险管理小组进行组织协调; (2)总裁:组织建立风险管理小组,对其开展的指数基金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向董事会汇报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管理情况; (3)督察长:指导监察法律部针对基金投资运作业务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听取其对投资运作团队执行风控措施情况的报告,并向公司总裁和董事会提交风险管理报告; (4)风险管理小组:负责制定风险管理制度、监督投资运作团队的运作行为和处理风险事务,发生风险时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进行处理,向总裁报告风险管理情况; (5)监察法律部:负责对投资运作团队和风险管理小组的相关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察稽核,检查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为风险管理小组和督察长准备风险管理报告,及时汇报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 (6)投资运作团队:负责制定投资组合管理业务流程、投资规范等运营制度,进行基金日常运作和实时风险监控。 2、建立持续的投资运作风险管理机制,保证风险管理实施方案的持续和有效,必须从人员(People)-流程(Process)-技术(Technique)三个方面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通过以下几点加以强化: (1)良好的风险管理环境:风险管理环境是指各项管理措施、各项管理措施对各项业务的牵制力以及风险管理小组、运作团队等相关人员对风险管理措施的认识和尊重。风险管理小组应把强化投资组合风险管理放在首位,并将其融入到各项投资运作管理及制度建设当中; (2)持续的风险管理监察:风险管理小组定期对业务部门风险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测试风险管理措施是否依然充分有效,是否需要改进等; (3)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机制:投资运作团队人员在业务处理中发现风险及时向风险管理小组报告;监察稽核人员定期对投资运作管理业务中的各个方面进行现场监察,并向风险管理小组提交监察报告; (4)数量化风险监控:建立信息系统环境对投资运作过程中的关键指标实现量化监控,确保通过信息系统的超标预警机制及时触发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3、本基金的投资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力争控制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年跟踪误差不超过5%(以美元资产计价)。本基金数量化风险监控主要关注的指标为跟踪误差。 跟踪误差每日由系统自动计算,当年化跟踪误差高于3%,则由系统自动向基金经理发出提示,提请基金经理关注跟踪误差风险;当年化跟踪误差高于4%,则系统自动向基金经理、监察法律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发出预警,提请各相关部门关注跟踪误差风险,必要时基金经理检视投资管理过程进行调整;当年化跟踪误差高于5%,则系统自动向风险管理小组发出风险警报,基金经理需要制定相应措施进行调整,以使跟踪误差指标降低至警戒线以下。 八、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对于因上述13、14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单只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约定的投资组合限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四)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下转D10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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