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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5-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13版)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年8月18日 注册资本:404.3479亿元人民币 电话:010-63639157 联系人:李宁 2、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组成员兼沈阳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行长郭友先生,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储备业务中心外汇交易部主任,中国投资公司(新加坡)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副司长,中国光大银行副行长,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兼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行政总裁,现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行长。 陈昌宏先生,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硕士。曾任中共中央联络部干部,四川光大资产管理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副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2年3月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托管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基金、大成货币市场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基金(LOF)、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基金、国投瑞银创新动力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基金、博时转债增强型债券型基金、中欧新动力股票型基金、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14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348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管业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成立时间:2003年4月3日 联系人:茅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0365(免长途通话费)、021-38784766 网址:www.vip-funds.com或www.gtja-allianz.com (2)场外代销机构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年8月18日 联系人:李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其他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42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戴丽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月21日证监许可[2012]101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佳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业务,双佳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六)募集方式 双佳A、双佳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其中,双佳A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双佳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双佳B将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发售的双佳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的双佳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投资者可参与双佳A或双佳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双佳A和双佳B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双佳A、双佳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双佳A、双佳B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八)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双佳A、双佳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份。 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40亿元(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同),其中,双佳A的发售规模上限为28亿元,双佳B的发售规模上限为12亿元。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双佳B最终被确认的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双佳B最终被确认的发售规模范围内,对双佳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本基金发售规模的具体控制措施见《发售公告》。 (十一)《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内的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双佳A、双佳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双佳A和双佳B的收益计算与运作方式不同。双佳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双佳B 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年,上市交易。本基金在扣除双佳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佳B 享有,亏损以双佳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佳B 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十二)双佳A 的开放日和折算日 双佳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双佳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但《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第六个双佳A的开放日双佳A不折算)。折算日日终,双佳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佳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双佳A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折算的,其开放日、折算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十三)双佳B的封闭期 双佳B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十四)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双佳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五)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单笔认购金额计算,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通过本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双佳A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双佳A份额的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双佳A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双佳A份额的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直销渠道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双佳B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双佳B份额的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含认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调整直销柜台和公司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十六)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七)认购份数的计算 1、双佳A认购份额的计算 双佳A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双佳A,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双佳A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份。 2、双佳B 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双佳B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双佳B,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双佳B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100,100份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双佳B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通过场内认购100,000份双佳B,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双佳B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1.00=10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100=100,100份 (十八)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以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双佳A、双佳B两类基金份额的有效认购款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各自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十)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双佳A、双佳B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双佳A、双佳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双佳A、双佳B 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双佳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业务;双佳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在双佳A的每次开放日(除第六个双佳A的开放日外),基金管理人将对双佳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双佳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佳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因此,在双佳A的单个开放日,如果双佳A未发生赎回或者发生的净赎回份额极小,双佳A、双佳B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双佳A发生的净赎回份额较多,双佳A、双佳B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2、双佳A 的运作 1)收益率 双佳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折算日次日重新设定一次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关公告。计算公式为: 双佳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单利)=1.4×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 双佳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的1.4倍。其中计算双佳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上一折算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双佳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折算日折算后的1元净值为基准采用约定年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双佳A份额的本金安全或约定收益,在极端亏损的情况下,双佳A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足额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2)开放日 双佳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双佳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6个月之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12个月之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基金合同》于2012年6月15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6 个月、12 个月、18 个月之日分别为2012年12月14日、2013年6 月14日、2013年12月14日,以此类推。2013年12 月14 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3年12月13日,则第三次开放日为2013年12月13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与双佳A的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双佳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但《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第六个双佳A的开放日双佳A不折算),双佳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佳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双佳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佳A 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倍双佳B的份额余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3、双佳B的运作 1)双佳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双佳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双佳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双佳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佳B享有,亏损以双佳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佳B承担。 4、基金份额发售 双佳A、双佳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期届满日,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双佳A和双佳B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双佳A 和双佳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双佳A的开放日计算双佳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分别计算双佳A和双佳B的基金份额净值。 (1)双佳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双佳A、双佳B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假设本基金于2012年6月15日成立,则3年期届满日(T日)为2015年6月15日,3年分级运作期内的双佳A的第六个开放日为2015年6月12日(6月13日、6月14日均为非工作日),则Ta=3天。则在3年期届满日(T日)双佳A份额、双佳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7、双佳A和双佳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双佳A和双佳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双佳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双佳A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双佳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T日全部双佳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 双佳A、双佳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假设本基金于2012年6月15日成立。则2012年9月14日(T日)双佳A份额、双佳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 T日的双佳A和双佳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的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双佳A、双佳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规定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规定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双佳A的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佳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佳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与双佳A的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但《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满36个月之日,即第六个双佳A 的开放日双佳A不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前述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双佳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除《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第六个双佳A 的开放日外,双佳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双佳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佳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双佳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双佳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双佳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8位。 双佳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佳A的份额数×双佳A的折算比例 双佳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双佳A的基金份额净值、双佳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双佳B 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投资者可在双佳A 的开放日对双佳A 进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双佳A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双佳A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双佳A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2、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双佳A自《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办理双佳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中“双佳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双佳A的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双佳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双佳A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如受理申请当日发生折算,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双佳A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双佳A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一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双佳A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双佳A的单个开放日,将以双佳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双佳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双佳A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双佳A的单个开放日,将受理对于双佳A提交的全部有效赎回申请,并依据赎回业务办理一般程序予以成交确认。对于双佳A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如依据申购业务办理一般程序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后,双佳A的份额余额将小于或等于7/3倍双佳B的份额余额,则接受并确认上述全部有效的双佳A的申购申请;如依据申购业务办理一般程序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后,双佳A的份额余额将大于7/3倍双佳B的份额余额,则在不超过7/3倍双佳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上述全部有效的双佳A的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双佳A单个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双佳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双佳A申购和赎回申请。双佳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 元(含申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含申购费)。代销机构的投资者欲转托管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的,要受直销柜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双佳A不收取申购费用。 (2)双佳A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双佳A申购份额的计算 双佳A的申购份额按申购金额除以申购当日双佳A份额净值确定。双佳A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双佳A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双佳A份额净值 例:在双佳A的开放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双佳A,则其可得到的双佳A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份 (2)双佳A赎回金额的计算 双佳A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赎回当日双佳A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双佳A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双佳A份额净值 例:在双佳A的开放日,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双佳A,持有期限为一个开放周期,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00=10,000元 (3)双佳A、双佳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双佳A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双佳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双佳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双佳A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双佳A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双佳A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双佳A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以下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完成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 元(含申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含申购费)。代销机构的投资者欲转托管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的,要受直销柜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并在申购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申购费率。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转为LOF基金后,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注:1年指365天。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转为LOF基金后,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0.10%。 其中,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后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在与相应的代销机构协商一致后,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通过代销银行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47,241.1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在场外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通过某券商在深圳交易所投资10万元在场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且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94,482.24份 返还金额=0.24×1.050=0.25元 因场内申购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4,482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0.24份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即: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在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94,482份基金份额,返还金额0.25元。 (2)赎回净额的计算 1)场外赎回净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T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45天,适用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0=11,200元 赎回费用=11,200×0.1%=11.2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11.20=11,188.80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45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188.80元。 2)场内赎回净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赎回费率为0.1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10%=1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0=12,487.50元 即: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87.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场内巨额赎回按照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则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1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为双佳A)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非交易过户是指在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非交易情况下发生的基金份额所有权转移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根据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并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2、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佳A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双佳A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双佳A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双佳A 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双佳B 的转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a.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b.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c.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a.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b.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4、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5、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在双佳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双佳B 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双佳B 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双佳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双佳B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双佳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30 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双佳B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双佳B)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下转D15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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