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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5-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锦纶 公告编号:2012-014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议案被否决;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〇一一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2 年 5 月 9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有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俊元、义乌德卡贸易有限公司,以及流通股股东王芳、杭州银河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参会股东总人数及股东代表共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40,041,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5.01%。 (二)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丁尔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全部出席会议;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全部出席会议;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按照公司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并以现场、记名、逐项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240,0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240,0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240,0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240,0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的预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240,0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为:同意240,0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续聘2012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240,0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苏丽丽、杨希律师见证,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5月9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接受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锦天城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锦天城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锦天城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4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5月9日下午2: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丁尔民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持有公司股份数240,041,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1%。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12年5月3日(星期四)(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锦天城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锦天城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列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了以下议案: 1、《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2011 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的预案》; 6、《2011 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7、《关于续聘2012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宣读了《201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锦天城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予以计票、监票。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表决结果如下: 1、《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0,0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该议案。 2、《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0,0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该议案。 3、《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0,0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该议案。 4、《201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40,0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该议案。 5、《2011 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40,0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该议案。 6、《2011 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40,0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该议案。 7、《关于续聘2012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0,0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该议案。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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