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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5-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A股)600332 股票简称:广州药业 编号:临2012-020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A股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 A股股权登记日:2012年5月17日(星期四)

  ● 除息日:2012年5月18日(星期五)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6月11日(星期一)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派息方案已经本公司于2012年4月12日召开的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2年4月13日中国国内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本公司网站。

  二、本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派息方案

  经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以2011年末本公司总股本810,9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元,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8,109万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时间

  A股股权登记日:2012年5月17日(星期四)

  除息日:2012年5月18日(星期五)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6月11日(星期一)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2年5月17日(星期四)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对于A股的自然人股东,本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3、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本公司向其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

  4、对于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如存在QFII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秘书处

  联系电话:(8620)8121 8117 / 8121 8120

  传真号码:(8620)8121 6408

  七、备查文件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600332(A) 股票简称:广州药业 编号:2012-021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股票于2012年5月9日、10日、11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经本公司自查并书面函询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药集团”),本公司获悉广药集团于2012年5月11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日期为2012年5月9日的裁决书(【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0号)(“裁决书”)。

  根据裁决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广药集团(“申请人”)与鸿道(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之间的“王老吉”商标许可协议争议仲裁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

  (二)被申请人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三)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负担50%。

  以上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是否存在应该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该裁决书外,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本公司信息以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com.hk)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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