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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5-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高鸿股份 公告编号:2012-033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5月21日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研六楼高鸿股份一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付景林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37,921,832股,占公司总股本332,900,000股的11.39 %。

  公司董事长,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朱玉栓律师、穆曼怡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董事会成员换届选举的议案》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付景林先生、郑金良先生、吕廷杰先生、刘剑文先生、孙琪先生、蔡荣生先生、张晓岚女士当选为董事,其中吕廷杰先生、刘剑文先生、孙琪先生、蔡荣生先生、张晓岚女士为独立董事。第七届董事会任期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

  1.1选举付景林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37,921,83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1.2选举郑金良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37,921,83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1.3选举刘剑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37,921,83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1.4选举蔡荣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37,921,83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1.5选举吕廷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37,921,83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1.6选举孙琪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37,921,83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1.7选举张晓岚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37,921,83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2.《关于监事会成员换届选举的议案》

  选举郭光莉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37,921,83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股东代表监事郭光莉女士与职工代表监事姚印杰先生、翁冠男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七届监事会任期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朱玉栓、穆曼怡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5月21日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高鸿股份 公告编号:2012-037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2年5月21日在大唐电信集团主楼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

  本次监事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选举郭光莉女士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2年 5 月21日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高鸿股份 公告编号:2012-038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选举产生第七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于2012年5月18日任期届满,按照《公司法》要求,公司于2012年5月15日召开了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姚印杰、翁冠男任公司第七届职工代表监事。

  第七届监事会由姚印杰先生、翁冠男先生与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郭光莉女士组成。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2年 5 月21日

  附件:

  职工监事简历

  姚印杰,男,40岁,1997年至2002年先后担任天津中伟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助理、经理。2003年3月至2008年9月任北京宝哲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主持财务部日常工作。2008年10月至2010年3月任高鸿恒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务部经理。2010年3月至今任公司控股子公司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未在其他单位任职或兼职,持有公司股票100股,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翁冠男,男,36岁,先后任公司产品中心软件工程师、产品中心副总经理、产品发展部副总经理、视讯产品事业部副总经理、宽带产品事业部副总经理、国际部总经理、电子商务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公司控股子公司大唐高鸿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未在其他单位任职或兼职,未持有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2年5月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12年5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刊载了《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5月21日上午9点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高鸿股份一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付景林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37,921,8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39】%。上述出席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董事会成员换届选举的议案》

  1.1 选举付景林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1.2 选举郑金良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1.3 选举刘剑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4 选举蔡荣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5 选举吕廷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6 选举孙琪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7 选举张晓岚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关于监事会成员换届选举的议案》

  2.1 选举郭光莉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朱玉栓:

  负责人:(签字)

  朱玉栓:

  穆曼怡: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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