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2-05-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乐山电力 股票代码:600644 信息披露义务人: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住 所:乐山市嘉州大道258号 通讯地址:乐山市嘉州大道258号 邮编:614000 签署日期:2012年5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电力”)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乐山电力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名称: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注册地:乐山市嘉州大道258号 注册资本:叁拾亿元人民币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号码:511100000017192 税务登记证号码:511102206964497 经营期限:永久 经营范围:在授权范围内以独资、控股、参股方式从事资产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乐山市嘉州大道258号 邮政编码:6140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 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乐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乐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而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于1996年3月18日在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实际控制人为乐山市国资委。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 四、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将持有的乐山电力股份2485万股委托给四川电力管理,是为了适应公司经营战略发展的需要,促进乐山电力增强综合竞争力和长远发展能力。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增持或减少乐山电力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乐山电力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状况增、减持乐山电力的股份,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本次股份托管前,国资公司持有具有表决权的乐山电力股份4771.0733万股,占乐山电力总股本的14.61%。本次股份托管后,国资公司持有具有表决权的乐山电力股份2286.0733万股,占乐山电力总股本的7%。 二、《股权托管协议》主要内容 2012年5月17日,国资公司与四川电力签订了《股权托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人 甲方: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四川省电力公司 2、托管股份数量:2485万股 3、托管股份比例:占乐山电力总股本7.61% 4、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托管股份属国有股份,托管后股份性质不发生改变。 5、托管权限:甲方同意将持有的乐山电力2485万股股份中除财产性权利(收益权、处置权、配股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全部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同意受托行使上述股东权利。 6、托管费用:甲乙双方同意不就托管股份支付或收取任何费用。 7、协议签订时间:2012年5月17日 8、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的公章后生效。 9、协议变更、终止的条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同意后可以变更、终止协议。 三、本次股份托管的限制情况 本次托管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担保、司法冻结、信托或第三方权益等影响本次托管的权利限制情况。 四、本次股权托管协议的授权及批准情况 本次股份托管已于2012年5月16日获得批准。 五、本次股份托管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股份托管对公司上市公司控制权不构成影响。 六、四川电力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受托意图 四川电力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具备中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参与本次股份托管的合法主体资格。 四川电力自成立以来均依法通过工商年检,合法存续,未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导致其终止、解散或清算的情况。 通过本次股份托管,有利于四川电力发挥专业优势,加快乐山地区电网建设步伐,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供电水平和供电能力,满足乐山地区工业及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对电力的需求。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负债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其对上市公司的未清偿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提交之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乐山电力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股份托管的董事会决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托管协议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戴国际 签署日期:2012年5月17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戴国际 日期:2012年5月17日 本版导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