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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承销新办法开始实施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直接定价 2012-05-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璐
证券时报记者 刘璐 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18日起实施。修改后,首次公开发行(IPO)定价除询价方式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方式;主板IPO可初步询价后即定价;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不得参加网下配售;主板IPO增加了静默期的相关规定;参与网下配售的个人投资者须具有五年以上投资经验。 这一修订掀开了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而启动的一系列规则修订的序幕。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监管部门将围绕询价定价、信息披露、风险评析和发行监管出台和修订一系列具体和规范化的监管制度。对于市场关注度较高的如何执行行业市盈率“25%规定”的问题,修改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证监会将会单独制定并公布相关操作细则。 IPO定价方式放开 新《办法》在IPO定价环节给予券商创新空间。较之前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单一定价模式,新《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采取这种方式定价应在发行方案中详细说明定价方式,并在发行方案报送证监会备案后刊登招股意向书。对于定价方式的这一大调整,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多年来一直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放松行政管制,推动市场主体自主约束、归位尽责。 主板IPO询价流程也得到了简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格。此前,中小板和创业板IPO可以初步询价后即定价,主板则须两轮询价。 (下转A2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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