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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系列)

2012-06-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818 证券简称:方大化工 公告编号:2012-072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5月18日以传真和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2年5月30日在公司办公楼二楼A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9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易风林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及通讯等其它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关于审议修订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表决结果:经与会9名董事表决一致表决通过本议案。

  决议内容: 2012年2月20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共计197人,由于公司人员自然流动和岗位调整等因素,有关激励对象岗位或职务发生了变化。为使修订后的激励对象人员范围更加准确和切合实际,更好地发挥股权激励计划的作用,公司决定根据人员岗位调整后的实际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相应修订。具体为:调减8人(张继明、满鑫、周铁山、李井辉、杨国昌、王华、黄学文、董绍臣),增补3人(张振伟、尤龙、闫岩)修订后的激励对象共计192人。本次修订涉及调整的人员不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议案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三、独立董事意见

  1、方大化工本次修订股权激励对象名单增补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本次修订增补的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方大化工实施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方大化工实施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备查文件

  1、2012年5月30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监事会对修订激励对象名单增补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

    

    

  证券代码:000818 证券简称:方大化工 公告编号:2012-073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5月18日以传真和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2年5月30日在公司办公楼二楼B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5人,实际参与表决5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现场及通讯等其它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关于审议修订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表决结果:经与会5名监事表决一致表决通过本议案。

  本议案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详见2012年6月1日登载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审议修订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审议《监事会对修订激励对象名单增补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表决情况: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表决结果:经与会5名监事表决一致表决通过本议案。

  决议内容: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2年5月30日修订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核实后,认为:公司本次增补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经营管理人员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补的股权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议案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详见2012年6月1日登载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监事会对修订激励对象名单增补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三、备查文件

  1、2012年5月30日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2012年5月30日修订的激励对象名单;

  3、监事会对修订激励对象名单增补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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