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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6-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编号:临2012-38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集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12 年5月19日、5月31日通过《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向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公司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2 年6月4日上午10:00 。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2年6月4日 9:30 -11:30,13:00 -15:0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丁振国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共有293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了会议,代表股份156,258,54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5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147,240,00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87人,代表股份9,018,53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82%。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决议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联发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共计持有公司股份71,222,434股,对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均回避表决。 本次会议审议情况公告如下: 三、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 投票结果为:赞成票 82,805,0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反对票1,997,5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弃权票23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 %。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议案组) 本次会议对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1、交易方案 投票结果为:赞成票 82,316,1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0%;反对票 1,954,1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 %;弃权票 765,7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 %。 2、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投票结果为:赞成票82,288,6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反对票 1,954,1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弃权票793,2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 3、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投票结果为:赞成票82,288,6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反对票1,954,1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弃权票793,2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 4、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投票结果为:赞成票82,288,6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反对票 1,954,1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弃权票793,2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 5、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投票结果为:赞成票82,288,6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反对票1,967,1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弃权票780,2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 6、发行数量 投票结果为:赞成票82,288,6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反对票 1,954,1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弃权票793,2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 7、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投票结果为:赞成票82,288,6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反对票1,954,1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弃权票793,2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 8、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安排 投票结果为:赞成票82,288,6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7%;反对票 1,954,1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弃权票793,2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 9、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损益归属 投票结果为:赞成票 82,288,6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反对票1,954,1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弃权票793,2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 10、上市地点 投票结果为:赞成票82,288,6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反对票1,954,1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弃权票793,2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 11、募集资金用途 投票结果为:赞成票82,288,6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反对票1,954,1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弃权票793,2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 12、决议的有效期 投票结果为:赞成票82,288,6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反对票 1,954,1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弃权票793,2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投票结果为:赞成票82,288,6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反对票1,965,5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弃权票781,8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投票结果为:赞成票82,288,6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反对票1,965,5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弃权票781,8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投票结果为:赞成票82,288,6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反对票 1,965,5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弃权票 781,8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交易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实际盈利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的补偿协议>的议案》 投票结果为:赞成票82,288,6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反对票1,965,5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弃权票781,8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投票结果为:赞成票82,288,6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反对票 1,965,5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弃权票781,8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联投集团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投票结果为:赞成票82,288,6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反对票1,965,5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弃权票781,8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见证,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年度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刘慧玲、张铮出席了于2012年6月4日举行的公司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内容、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予以核验及见证,并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5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会议通知公告的时间,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告中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6月4日上午在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12年6月4日9:30 -11:30,13:00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丁振国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其它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真实合法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股份147,240,006股,占公司总股本496,065,960股的29.68%,其中,扣除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后,有效表决股份数为76,017,5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32%。上述股东及代理人均于股权登记日2012年5月29日持有公司股票,并持有相关持股凭证及授权委托书。其他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287名,代表股份9,018,534股,占公司总股本496,065,960股的1.8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有权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内容的真实合法性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会议审议的议案共有8项,包括: 1、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该议案需逐项审议: (1)交易方案 (2)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3)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4)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5)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6)发行数量 (7)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8)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安排 (9)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损益归属 (10)上市地点 (11)募集资金用途 (12)决议的有效期 3、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的议案》; 5、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6、关于公司与交易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实际盈利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的补偿协议》的议案;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联投集团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由选举的两名监票人(包括一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监票和计票。 3、本次会议审议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联发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均回避表决。 4、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刘慧玲 张 铮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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