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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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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2-06-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1、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679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登记机构为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3、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本基金自2012年6月11日至2012年7月6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中国银行等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5、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个人投资者指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总金额拟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T日,包括首日),若预计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50亿元,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在募集期内,若预计次日(T+1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50亿元,本基金管理人可于次日(T+1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T+2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未超过募集上限,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包括利息)超过募集上限,则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而在该最后一个发售日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

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该募集规模上限。

7、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

8、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办理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和各销售机构下属代销网点。

9、每位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投资者可以凭该基金账户在所有销售本基金的网点办理认购。投资者在开户当天即可进行认购,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10、登记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本公司)将于开户申请日次日对投资人的开户申请进行确认。投资人的开户申请成功与否及账户信息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1、本基金认购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提出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2、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和确认为准。

1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行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2年6月8日《证券时报》上的《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上。投资者亦可通过网站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16、有关销售机构的代销城市网点、开户及认购细节的安排等详见各销售机构相关的业务公告。

17、本公司已开通了网上开户和认购服务(www.csfunds.com.cn)。

18、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8-2666或010-62350088)或当地销售机构业务咨询电话。

19、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公告。

20、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保本周期为三年,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存在着仅能收回本金(含认购净金额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的可能性;未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赎回或转换出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此外,如果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可能到期终止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为其他类型基金,到期具体操作以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附件。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代码

080015

(三)基金类型

保本混合型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六)募集目标

募集规模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七)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本基金可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中国银行等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本公司直销机构和销售机构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八部分或本公司网站。

2、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名录详见本公告附件,或相关机构以其他有效方式发布的相关公告。

3、募集期间,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减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或销售网点,也可以增减相应的募集销售交易平台,届时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有)为准。

(九)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2012年6月11日至2012年7月6日。在上述期间,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发行时间,但发售期不超过本基金的募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部分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可由该类销售机构自行决定其每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止基金募集时,若基金合同满足备案条件(即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下同),基金管理人应自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停止基金募集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若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投资者认购资金利息的计算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若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一)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0.8%,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M<50万0.8%
50万≤M <200万0.5%
200万≤M <500万0.2%
M≥500万1,000元/笔

如本基金采取了末日比例配售方式,则最后一日的认购申请按比例配售后的认购金额适用的认购费率计算认购费。

3、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入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8%,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认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认购份额=(99,206.35+50)/1.00=99,256.35份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销售机构的网点及其规定的合法方式公开进行发售。

(二)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约定,具体发售公告约定,若未约定,则遵照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

认购参考时间:每天工作日9:30-15:00,在周六、周日,银行、证券公司等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可能不予办理。

(三)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认购的数额限制

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2、已在成功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如还拟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须先在该销售机构处开立交易账户。

3、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同时,可以办理认购申请。

A、个人投资者应亲赴直销机构

1、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资料类业务申请书》;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中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户口本、文职证、警官证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有效身份证件);

(3)银行活期存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借记卡或储蓄存折);

(4)填妥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题》;

(5)经熟读并签名的《长盛基金投资人权益告知书》;

注:其中“银行活期存款账户”是指个人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以及认/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严格一致。

2、认购本基金产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需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

(2)个人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备注栏内容(填写个人投资者的清算编号及购买的基金代码与名称);

(3)个人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在交易时间内一日可进行多笔认购申请;

(4)个人投资者在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我公司直销理财中心查询受理结果,或通过我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及网上查询中心查询。

B、机构投资者应由指定经办人亲赴或传真至直销机构

1、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资料类业务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行政机关文件、军队、武警、下属机构(具有主管单位批文号)其他及复印件;

(3)印鉴卡一式三份;

(4)机构授权委托书;

(5)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7)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其它证明;

(8)传真交易者须签订《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9)填妥的《长盛基金——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10)经熟读并签章的《长盛基金投资人权益告知书》;

(11)三方托管账户除上述(2)-(7)项资料另需托管人提供以外,同时还需要提供相关托管协议复印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批复文件复印件。

注:机构投资者的“申请人全称”与“指定资金账户户名”必须一致且为同一主体,以保证资金安全。某些三方托管的机构投资者除外。

2、认购本基金产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及复印件;

(3)机构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申购申请人名称一致;某些三方托管的机构投资者除外。

(2)机构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在交易时间内一日可进行多笔认购申请。

(3)机构投资者T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我公司直销理财中心查询受理结果,或通过我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及网上查询中心查询。

C、特别说明

1、业务办理时间: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投资者认购基金前,应通过汇款等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我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机构指定资金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

账户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专户

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北京万寿路支行营业室

银行账号:210101040005748

招商银行:

账户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专户

银行名称:招商银行北京静安里支行

银行账号:866889008910001

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专户

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和平里支行营业室

银行账号:0200004229200032557

3、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汇款金额不得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

4、办理直销基金业务须使用我司模版的表单,直销表单可在我司直销理财

中心或通过我司网站(首页-客户服务-下载专区)下载获取。

5、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顺延期限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通过网上交易提交的认购申请,如认购资金在当日16:0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则当日自动撤销。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在发行期截止日16:3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⑤本公司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6、投资提示

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可从本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下载本基金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按照要求办理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

(三)通过中国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流程

(1)办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00~16:00周六、周日部分网点只受理个人投资者业务申请。

(2)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等);

2)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

3)填妥的《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业务申请表(个人)》;

4)与中国银行签订的《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中国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

2)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3)中国银行基金交易卡。

中国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中国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发行成功后才能确认。

2.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流程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00~16:00(周六、周日不受理)。

(2)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

同一机构投资者只能在中国银行开立一个基金交易账户,并只能指定一个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作为与之关联的资金账户。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正本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投资者填写,并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开户申请表;

3)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预留印鉴(与资金账户预留印鉴一致);

6)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的“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开/销户申请书(单位)”。

T+2日,机构投资者在中国银行柜台查询开户是否成功,中国银行为机构投资者打印“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确认书(单位)”。

(3)提出认购申请

1)机构投资者在开立中国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机构投资者应先从中国银行基金代销网点取得《开放式基金认、申购申请书(单位)》,填妥后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2)中国银行代销网点柜员对机构投资者提供的资料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认购并打印“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业务回单”。

中国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中国银行代销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发行成功后才能够确认。

(四)通过证券公司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

以各代销券商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券商的认购程序以相关公告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请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办理。

2、开立账户

(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代销券商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2)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印鉴卡;

(4)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6)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认购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在销售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各代销券商的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四、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投资人认购资金利息的计算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折合成基金份额,登记在投资者名下。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发行结束后完成。

五、退款事项

(一)基金发行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2、已开户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小于其认购申请金额;

4、投资者的资金晚于规定的资金最迟到账时间;

5、登记机构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

(二)投资者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发行结束后三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募集失败:在募集期结束后,如果本基金募集份额总份额小于2亿份、募集资金金额少于2亿元人民币而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少于200人,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届时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投资者。

六、发售费用

本次发售中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费用在基金认购费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如果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募集份额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而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经以下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办理基金合同生效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停止发售后,由托管银行出具基金清算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

(二)本公司在收到验资报告后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的备案手续;

(三)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八、本次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中心八楼GH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10)82019988

传真:(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下转D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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