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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6-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027 证券简称:华电国际 公告编号:2012-015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于2012年6月8日(星期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安宁北里8号泰山饭店举行。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0人,代表本公司股份4,338,687,975股,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6,771,084,200股的64.08%。
(三)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本公司副董事长陈飞虎先生作为会议主席主持本次会议。 (四)本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本次会议8人;本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本次会议2人;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注:本次会议没有补充提案和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的提案。 三、 律师见证 本次会议由本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本次会议见证,并为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本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0027 证券简称:华电国际 公告编号:2012-016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2年6月8日(星期五),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安宁北里8号泰山饭店召开。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批准成立浙江分公司的议案。 2.根据总经理陈建华先生的提名,聘任苟伟先生、谢云先生为本公司副总经理,谢云先生兼任本公司总工程师;王辉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苟伟先生及谢云先生的简历请见附件。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8日 附件: 苟伟先生,中国国籍,生于一九六七年六月,研究生,高级工程师,苟先生毕业于华北电力大学,曾先后就职于江油电厂、四川广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湖北分公司、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在电力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23年的工作经验。 谢云先生,中国国籍,生于一九六三年十一月,本科学历,毕业于清华大学热能工程系,高级工程师,现任本公司总工程师。谢先生曾先后任职于华北电力科研院、电力部安生司、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生产运营部等单位。在电力科研、生产及管理方面具有25年的工作经验。
证券代码:600027 证券简称:华电国际 公告编号:2012-017 关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进一步避免 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同业竞争有关事项的补充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告由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自愿性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本年2月2日有关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集团”)进一步避免与本公司同业竞争有关事项公告。该公告说明,根据华电集团的《关于进一步避免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有关事项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华电集团承诺: 1. 华电集团确定本公司作为华电集团整合常规能源发电资产的最终整合平台和发展常规能源发电业务的核心企业;及 2. 对于华电集团拥有的非上市常规能源发电资产,华电集团承诺用5年左右时间,将该等资产在符合上市条件时注入本公司,并给予本公司常规能源发电项目开发、收购的优先选择权以支持本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本公司接到华电集团发来对承诺函的补充说明(以下简称“补充说明函”)。根据该补充说明,因考虑到在福建省内常规能源发电资产的相对独立性,为统筹兼顾华电集团在福建省内资产的资本运作需要,华电集团就承诺函作出以下补充: 1. 华电集团在补充说明函中说明,承诺函中的“非上市常规能源发电资产”及“常规能源发电项目”不包括福建省内的常规能源资产或项目(含煤电和水电业务、资产及项目); 2. 除了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福新”)之外,华电集团及其下属其他子公司未来将不在福建省投资或发展任何电力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煤电和水电业务)。 华电集团的补充说明函生效的前提条件为华电福新实现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由于华电福新所包含的常规能源发电项目占华电集团原全部非上市常规发电装机容量的比重较轻,故本公司董事认为,该补充说明函中的内容不会对华电集团将符合上市条件的非上市常规能源发电资产注入本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本公司作为华电集团整合常规能源发电资产的最终整合平台和发展常规能源业务的核心企业造成影响。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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