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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6-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C17版)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1 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主要国际排名位次持续上升,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50 多个重要奖项。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2011 年“世界银行品牌500 强”中位列第10,较去年上升3 位;在美国《财富》世界500 强中排名第108 位,较去年上升8 位。中国建设银行连续第三年获得香港《亚洲公司治理》杂志颁发的“亚洲企业管治年度大奖”,先后摘得《亚洲金融》、《财资》、《欧洲货币》等颁发的“中国最佳银行”、“中国国内最佳银行”与“中国最佳私人银行”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130余人。自2008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SAS70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24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1年,中国建设银行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2011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并获和讯网2011年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2楼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电话:(021)28932823 传真:(021)28932803 联系人:丛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99fund.com (2)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 2、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刘业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5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8)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夏雪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上海农商银行网站:www.srcb.com 10)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1)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邮政编码:210008 法定代表人:林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12)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0-25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1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1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15)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 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罗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68777877 公司网站:www.cf-clsa.com 16)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7、28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咨询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磊 网址:www.cfzq.com 17)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25129 注册地: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18)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邮政编码:518034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电 话:0755-83516089 传 真:0755-83515567 1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20)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2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叶蕾 联系电话:021-68761616-8522 网址:www.tebon.com.cn 2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1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85081 联系人:崔国良 联系电话:075525832852 网址:www.fcsc.cn 2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2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2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71 方正证券网站:www.foundersc.com 2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2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和42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27)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96130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28)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楼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 话:0755-83709350 传 真:0755-83700205 3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3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王旭华 联系电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35)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6)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网址:www.hazq.com 37)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5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5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夏元 电话:021-68778079 传真:021-687781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9)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4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万鸣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2)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43)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9-5618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网址:www.e5618.com 4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zhengshuli001@pingan.com.cn,0755-22626391) 网址:http://www.pingan.com 45)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6) 日信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联络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冯杰 联系电话:010-83991743 网址:www.rxzq.com.cn 47)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8)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4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全国热线)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50)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51)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站: www.csco.com.cn 客服热线:0755-83199511 52) 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5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8楼 邮政编码:580026 法定代表人: 林小明 电 话:0755-33331188 传 真:0755-33329815 53)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邮箱:luocb@wlzq.com.cn 网址:www.wlzq.com.cn 54)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48层 邮政编码:518035 注册资本: 8.8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电 话:0755-82545555 5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6)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n 57)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商务中心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021-68634518-8503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58)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号A座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98-98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网址:www.xsdzq.cn 5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6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兰荣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邮政编码:200135 客服电话:95562 业务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业务联系人:谢高得 传真:021-38565955 兴业证券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6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63)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区6-7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区6-7层 电话: 0571-87901908、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刘虹、谢项辉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邮编:310007 64) 中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681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6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ji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 6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常青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400-8888-108 联系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108 67)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公司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人代表:沈强 邮政编码:310052 联系人:周妍 联系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68)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266061)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6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70)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021-68604866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71)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联系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967218(郑州市外客户需要加拨区号0371)、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72)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邮编:100033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608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27 联系人:林爽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3、场内代销机构 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包括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联系人: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徐艳、汤骏 业务联系人:汤骏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2011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2031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封闭运作三年,集中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三年(含三年)为一个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本基金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每个封闭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含该工作日),本基金将进入开放期。开放期不少于一周、不超过一个月,在此期间,投资者可以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以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开放期结束的次日(含该日)起,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为期三年的封闭期。依此类推,循环运作。 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第一个封闭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续封闭期起始日为开放期结束的次日(含该日)。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首次募集目标上限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不超过30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四)募集方式 基金募集期内,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场内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但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下,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其中,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六)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2、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
(2)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场内认购金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 = 认购价格 × 认购份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价格 × 认购份额 × 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总额 = 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的份额。 例一:某投资人选择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0,000×(1+0.6%)=10,06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6%=6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50/1.00=5.50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10,060元,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5份,其余0.50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10,005份。 4、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请总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10,000元,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如果其场外认购,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10,000-59.64+5.50)/1.00=9,945.8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场外认购,可得到9,945.86份基金份额。 (七)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3、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以在T+2日到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并可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 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 (5)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6)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八)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在符合前述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场内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结算TA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规模及期间规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封闭运作三年,集中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三年(含三年)为一个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每个封闭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含该工作日),本基金转入开放期,开放期不少于一周,不超过一个月,在此期间投资者可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开放期规模上限,具体申购上限及规模控制的办法、每一开放期的持续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到期日前提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举例: 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7月26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三年后的对应日止,即2012年7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在此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假设届时开放期为一个月,则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在此期间,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自第一个开放期结束次日,即2015年8月28日起进入下一封闭期,以此类推。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2.场内申购、赎回,即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场外申购、赎回,即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的销售网点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转入开放期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三年(含三年)为一个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每个封闭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含该工作日),本基金转入开放期,开放期不少于一周,不超过一个月,在此期间投资者可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场外申购时,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网点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5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5份的,注册登记系统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6.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位,非整数份额部分对应金额返回投资人;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0.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50000 / (1+0.60%) =49701.79元 申购费用 = 50000 (49701.79=298.21 元 申购份额 = 49701.79/ 1.052 = 47245.05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47,245份,其余0.05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7.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定为0。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其中,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开放期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8.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赎回价格。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四: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2 = 10,520元 赎回费用 = 10,520 × 0.75% = 78.90元 净赎回金额 = 10,520 - 78.90 = 10,441.1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41.10元。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能支付部分可顺延支付。赎回价格为赎回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顺延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全部顺延支付。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全部顺延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对全部有效赎回申请采取顺延支付处理(赎回价格为赎回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且应当最迟不超过20个工作日予以全部支付。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部分顺延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TA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场内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场内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场内系统和中国结算TA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类固定收益品种,在严格管理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以宏观面分析和信用分析为基础,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的特点,选择高质量的债券类固定收益资产构建组合,以期通过研究获得长期稳定、高于业绩基准的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获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国债、金融债、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同业存款、银行通知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股票增发以及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或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不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资产,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全球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包括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政及货币政策、资金供需情况)、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的研判,适度参与权益类资产配置,适度把握市场时机,力争为基金资产获取稳健回报。 类属资产配置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宏观经济分析、债券基准收益率研究、不同类别债券利差水平研究,判断不同类别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并确定不同债券类属在组合资产中的配置比例。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判断不同债券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的相对投资价值,并确定不同债券在组合资产中的配置比例,实现组合的稳健增值。 (1)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全面研究和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结合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的研判,从而预测出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在此基础上,结合期限利差与凸度综合分析,制定出具体的投资策略。 具体而言,本基金将首先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综合研究主要经济变量指标、分析宏观经济情况,建立经济前景的场景模拟,进而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同时,本基金还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与结构,对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与预判,建立资金面的场景模拟。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区分当前收益率曲线的期限利差、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的历史分位,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与概率,即对收益率曲线平移的方向,陡峭化的程度与凸度变动的趋势进行敏感性分析,以此为依据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如预期收益率曲线出现正向平移的概率较大时,即市场利率将上升,本基金将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损失;如出现负向平移的概率较大时,则提高组合久期;如收益率曲线过于陡峭时,则采用骑乘策略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还将在对收益率曲线凸度判断的基础上,利用蝶形策略获取超额收益。 (2)信用策略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个券选择的基本依据。为了准确评估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本基金设计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内部信用评级体系遵循从“行业风险”-“公司风险”(公司背景+公司行业地位+企业盈利模式+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状况+企业财务状况)-“外部支持”(外部流动性支持能力+债券担保增信)-“得到评分”的评级过程。其中,定量分析主要是指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定量分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盈利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现金流获取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定性分析包括所有非定量信息的分析和研究,它是对定量分析的重要补充,能够有效提高定量分析的准确性。 本基金内部的信用评级体系定位为即期评级,侧重于评级的准确性,从而为信用产品的实时交易提供参考。本基金会对宏观、行业、公司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和趋势进行跟踪,并快速做出反应,以便及时有效地抓住信用利差变化带来的市场交易机会。 除了跟踪债券自身的信用变化以外,本基金还会定期研究各评级、各期限信用利差的变化趋势,分析它们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各类债券的投资比例。 (3)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建立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方面的研究流程,自上而下的研究包含宏观基本面分析、资金技术面分析,自下而上的研究包含信用利差分析、债券信用风险评估、信用债估值模型和交易策略分析,由此形成宏观和微观层面相配套的研究决策体系,最后形成具体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市场情况动态调整投资组合久期,坚持组合久期和封闭期适当匹配的原则。 3、可转债投资策略 基于行业分析、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转换债券估值模型分析,并结合市场环境情况等,本基金在一、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债券,以达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1)行业配置策略 可转换债券有别于一般债券,其自身含有的期权价值与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波动率水平等密切相关。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综合考虑各种宏观因素,以实现最优的行业配置。 (2)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上,精选个券,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 (3)转股策略 在转股期内,当本基金所持有可转换债券市场交易价格显著低于转股平价时,即转股溢价率明显为负时,本基金将通过转股并卖出股票以实现收益;当可转换债券流动性不能满足组合需求时,本基金将通过转股来保障基金财产的流动性;当正股价格上涨且满足提前赎回触发条件时,本基金将首先通过转股来锁定已有收益,并进一步分析正股未来的价格走势,做出继续持有正股或立即卖出的决定。本基金通过可转债转股获得的股票持有期限不超过3个月。 (4)条款博弈策略 国内可转换债券一般设置提前赎回、向下修正转股价、提前回售等条款,其中赎回条款赋予发行人提前赎回可转换债券的权力,修正条款赋予发行人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权力,回售条款赋予投资者将可转换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这些条款将对可转换债的价值产生影响。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公司基本面,包括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预测其未来发展战略和融资需求,结合流动性、到期收益率、纯债溢价率等因素,充分发掘这些条款给可转换债券带来的投资机会。 (5)套利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以下套利机会:在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期内,当转换溢价率为负时,可以买入可转换债券并及时转股,然后在二级市场卖出股票,以获取套利收益。 4、新股申购策略 在国内股票市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使得新股上市后的二级市场价格高于其发行价,从而使得新股(IPO和增发等)申购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最终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本基金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在可上市交易后6个月内全部卖出。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不主动进行权证投资,只在进行可分离债券投资时,被动参与权证投资。本基金通过可分离债券获得的权证持有期限不超过1个月。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6、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有新的产品推出市场,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同时结合对衍生工具的研究,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其他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并通过灵活运用趋势投资策略获取超额收益。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企业信用评级; (4)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理人将投资和研究职能整合,专门设立投资研究部,并设置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金融工程小组和基金经理等岗位,充分发挥个人主观能动性以及团队合作精神,在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中,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的走向,提交策略报告。 (2)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线预测的分析报告。 (3)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在分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提出月度投资计划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6)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如审议通过,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挑选合适的债券品种,灵活采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后利率+1%。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本基金以努力追求绝对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目标。以银行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后利率+1%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下转C19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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