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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12-026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6-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会议时间:2012年6月12日(星期二)上午9点30分 2、会议地点: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3758号贝因美大厦23楼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小强先生 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有13名,代表股份186,586,9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43.79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3、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会议审议了各项议案,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订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580,8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3%,反对0股,弃权6,100.00股。 2、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186,580,8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3%,反对0股,弃权6,100.00股。 3、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186,580,8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3%,反对0股,弃权6,100.00股。 4、审议通过了《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86,580,8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3%,反对0股,弃权6,100.00股。 5、审议通过了《对外担保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86,580,8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3%,反对0股,弃权6,100.00股。 6、审议通过了《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186,580,8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3%,反对0股,弃权6,100.00股。 7、审议通过了《2011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6,580,8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3%,反对0股,弃权6,100.00股。 8、审议通过了《2011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6,580,8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3%,反对0股,弃权6,100.00股。 9、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86,580,8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3%,反对0股,弃权6,100.00股。 10、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6,580,8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3%,反对0股,弃权6,100.00股。 11、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573,8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98%,反对7,000.00股,弃权6,100.00股。 1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决议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2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审计费用授权公司董事长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186,580,8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3%,反对0股,弃权6,100.00股。 13、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6,580,8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3%,反对0股,弃权6,100.00股。 1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6,580,8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3%,反对0股,弃权6,100.00股。 公司独立董事代表陶久华先生向股东大会作了《201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所王建文律师、黄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1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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