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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6-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761 200761 证券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B 编号:2012-024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2011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获2012年5月11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本公司2011年度派息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136,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1.00元(含税)。扣税后,A股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实际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0.90元;B股个人股东、非居民企业股东实际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0.90元。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B股现金股息以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2012年5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的中间价(1港币=0.8118人民币)折合港币兑付。 股息红利所得税有关政策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 号),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 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4 号)。 二、股权登记日及除息日 1.A股股权登记日为2012年6月26日(T日),除息日为2012年6月27日(T+1日); 2.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2年6月26日(T日),除息日为2012年6月27日(T+1日),B股股权登记日为2012年6月29日(T+3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1.截止2012年6月26日(T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 2.截止2012年6月29日(T+3日)(最后交易日2012年6月2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方法 1.A股股息于2012年6月27日(T+1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直接划至其资金账户; 2.B股股息于2012年6月29日(T+3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B股股东在2012年6月29日办理了股份转托管的,其股息仍在原托管证券商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3、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五、股份变动情况 无 六、非居民企业完税证明等办理事宜 A股和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最晚于2012年7月20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如果B股有关股东向本公司提交中国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其为居民企业的税务证明,或向本公司提供中国税务机关批复的享受协定待遇或其他免税等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请最晚于2012年7月20日前(含当日)提供,本公司将按照提供的税务文书和相关认定文件重新计算应派发红利金额。本公司协助向主管税务机关就已征税款和应纳税款的差额申请退税并做相应补发。由此给股东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并恳请理解。 七、联系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14-7828360、0414-7828980 传真:0414-7827004 联系地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环山路36号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张吉臣、陈立文 八、备查文件 1、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签章: 日期:
证券代码:000761 200761 证券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B 编号:2012-025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动提案。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2年6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6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6月12日15:00至2012年6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地点:本钢宾馆大会议室(本溪市平山区东明路7号)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晓芳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3人,代表股份2,635,441,7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84.04%。其中: 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人,代表股份2,574,663,710股,占公司A股总数的94.10%; 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9人,代表股份60,777,995股,占公司B股总数的15.1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2人,代表股份2,635,254,2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84.03%。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2,574,536,310 股,占公司A股总数的94.10%;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7人,代表股份60,717,895股,占公司B股总数的15.18%。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8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1%。其中:A股股东9人,代表股份127,400股,占公司A股总数的0.01%;B股股东2人,代表股份60,100股,占公司B股总数的0.01%。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基本条件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635,407,2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 % 反对3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777,995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方案的议案(修订稿)》;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于该议案涉及公司与控股股东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钢集团”)的关联交易,控股股东本钢集团对该议案回避表决,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逐项表决: 2.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61,774,7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4% 反对3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6%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2)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777,995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2发行方式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61,774,7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4% 反对3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6%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2)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777,995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3发行对象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61,774,7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4% 反对3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6%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2)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777,995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4锁定期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61,774,7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4% 反对3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6%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2)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777,995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5认购方式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61,774,7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4% 反对3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6%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2)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777,995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6发行数量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61,774,7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4% 反对3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6%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2)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777,995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7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61,774,7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4% 反对3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6%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2)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777,995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8上市地点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61,774,7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4% 反对3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6%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2)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777,995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9募集资金用途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61,774,7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4% 反对3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6%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2)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777,995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10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61,774,7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4% 反对3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6%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2)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777,995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11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61,774,7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4% 反对3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6%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2)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777,995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于该议案涉及公司与控股股东本钢集团的关联交易,控股股东本钢集团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61,774,7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4% 反对3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6%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2)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777,995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4、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报告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于该议案涉及公司与控股股东本钢集团的关联交易,控股股东本钢集团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61,774,7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4% 反对3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6%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2)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777,995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628,354,0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2% 反对3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 弃权7,053,1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7% (2)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3,724,810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8.4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弃权7,053,185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1.6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的议案(修订稿)》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于该议案涉及公司与控股股东本钢集团的关联交易,控股股东本钢集团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61,774,7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4% 反对3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6%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2)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777,995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635,407,2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 反对3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777,995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8、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于该议案涉及公司与控股股东本钢集团的关联交易,控股股东本钢集团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61,774,7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4% 反对3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6%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2)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777,995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附条件生效的探矿权转让合同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于该议案涉及公司与控股股东本钢集团的关联交易,控股股东本钢集团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61,774,7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4% 反对3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6%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2)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777,995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635,407,2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 反对3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777,995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三、参会前十大股东表决情况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丽、高国富、殷淑霞。 3、结论性意见: 根据律师的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列入表决的前述全部议案,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有效同意通过。 其中,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第2、3、4、6、8、9项议案回避表决,该股东实施回避表决后,其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记入有表决权总数之内。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需实施回避表决的股东已经在投票时对该等议案进行了回避。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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