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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12-016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6-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12年6月25日(星期一)上午10点 (2)会议地点: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灼林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授权代表共2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计114,614,9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邦盛(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到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14,614,9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14,614,9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114,614,9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邦盛(深圳)律师事务所丘申长律师、汪广翠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邦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6月2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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