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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157) 2012-06-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问: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何进行信息披露? 答: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承销商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承销商应当指定专人辅导、督促和检查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应在深交所网站专区或以深交所认可的其它方式向合格投资者披露。 试点初期,私募债券信息披露通过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进行,由承销商登录会员业务专区,以电子化方式发布。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会员查询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公告信息。 问:发行人在其私募债券存续期内是否还应及时披露有关重大事项?具体要披露哪些信息? 答:是的,发行人应及时披露其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发生的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这些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1)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2)发行人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3)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4)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5)发行人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6)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7)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同时,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还应按照深交所规定披露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对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转让私募债券的,应当及时通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在转让达成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人是否需要聘请受托管理人?哪些机构可担任受托管理人? 答:发行人应当为私募债券持有人聘请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可由本次发行的承销商或者商业银行等其他机构担任。为私募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该私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履行哪些职责? 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私募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2)发行人为私募债券设定抵押或质押担保的,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私募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3)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私募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4)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应履行义务(包括募集资金用途、提取偿债保障金)的执行情况,并出具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5)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6)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7) 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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