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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6-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5版)

(5)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基金管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阅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另外,在经营管理层设立稽核监察部门,配备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并制订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制度》,明确规定了稽核监察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30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2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120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2楼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电话:(021)28932823

传真:(021)28932803

联系人:丛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99fund.com

(2)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5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6)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电话:(0755)82088888

联系人:张青

客服电话:95501

公司网站:www.sdb.com.cn

7)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夏雪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芮蕊

电话:0755-25879756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http://bank.pingan.com/

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上海农商银行网站:www.srcb.com

10)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1)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邮政编码:210008

法定代表人:林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12)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联系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址:www.hrbb.com.cn

13)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0-25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1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1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16)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 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罗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68777877

公司网站:www.cf-clsa.com

17)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7、28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咨询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磊

网址:www.cfzq.com

18)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25129

注册地: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19)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邮政编码:518034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电 话:0755-83516089

传 真:0755-83515567

2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21)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2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叶蕾

联系电话:021-68761616-8522

网址:www.tebon.com.cn

2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1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85081

联系人:崔国良

联系电话:075525832852

网址:www.fcsc.cn

2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2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2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71

方正证券网站:www.foundersc.com

2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2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和42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29)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96130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30)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楼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 话:0755-83709350

传 真:0755-83700205

3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3)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联系传真:0510-82830162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客服电话:95570

3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全国: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陈琳琳

网址:www.gyzq.com.cn

3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38)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280号科技城2层A-33段

法定代表人:赵培武

联系人:吴德森

电话:0431-82951765

传真:0431-82946531

网站:www.cczq.net

客服热线:0431-82951765

39)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王旭华

联系电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40)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1)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网址:www.hazq.com

42)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5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5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夏元

电话:021-68778079

传真:021-687781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3)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4)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4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万鸣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7)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9-5618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网址:www.e5618.com

48)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zhengshuli001@pingan.com.cn,0755-22626391)

网址:http://www.pingan.com

49)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50) 日信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联络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冯杰

联系电话:010-83991743

网址:www.rxzq.com.cn

51)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5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全国热线)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54)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55)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站: www.csco.com.cn

客服热线:0755-83199511

56) 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8楼

邮政编码:580026

法定代表人: 林小明

电 话:0755-33331188

传 真:0755-33329815

57)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邮箱:luocb@wlzq.com.cn

网址:www.wlzq.com.cn

58)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48层

邮政编码:518035

注册资本: 8.8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电 话:0755-82545555

59)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n

60)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商务中心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021-68634518-8503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61)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号A座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98-98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网址:www.xsdzq.cn

6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6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兰荣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邮政编码:200135

客服电话:95562

业务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业务联系人:谢高得

传真:021-38565955

兴业证券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6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66)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区6-7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区6-7层

电话: 0571-87901908、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刘虹、谢项辉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邮编:310007

6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86768681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68)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ji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

6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常青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400-8888-108

联系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108

70)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公司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人代表:沈强

邮政编码:310052

联系人:周妍

联系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71)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266061)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7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73)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021-68604866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7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联系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967218(郑州市外客户需要加拨区号0371)、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7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邮编:100033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608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27

联系人:林爽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76) 深圳众禄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邮编:5180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邮编:5180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3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传真: 0755-82080798

联系人:张玉静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2楼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998

联系人:王小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联系人:吕红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徐艳、汤骏

业务联系人:汤骏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2、若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在提交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A类、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调整前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调整前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2012年6月19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 】842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二周的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四周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例1:(对日为工作日,运作期到期日无需顺延)如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7月10日(周二),则认购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为7月24日(周二)。

例2:(对日为非工作日,运作期到期日需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为2012年9月21日(周五),则申购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顺延至10月8日。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代销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上述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例一: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 + 3)/1.00=10,003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3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4、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T+2日到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并可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5)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合同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本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本基金合同终止。上述基金转换和基金合同终止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的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二周的对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开放日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包括该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网点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注册登记系统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前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该运作期内的未支付收益

即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期、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而言,除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获得自申购确认日(认购份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期末的基金收益。

例1:投资者A于2012年7月12日(周四)申请购买10000份基金份额,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2012年7月13日至2012年7月26日(周四),第一个运作期共14天,基金年化收益率为5%。

若投资者A于7月26日提出赎回申请,则投资者A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00份*1+10000*5%*14天/365天=10019.18元。

例2:投资者B于2012年7月12日(周四)申请购买10000份基金份额,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2012年7月13日至2012年7月26日(周四),第一个运作期共14天,基金年化收益率为5%。

若投资者B未于7月26日提出赎回申请,则第一期收益结转后的基金份额变为:10000份*(1+5%*14天/365天)=10019.18份。

该基金份额自7月27日起进入第二个运作期,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2012年8月9日(周四),第二个运作期共14天,第二个运作期基金年化收益率为5.5%。

若投资者B于8月9日提出赎回申请,则投资者B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5.5%*10019.18份*14天/365天+1元*10019.18份=10040.32元。

若投资者B未于8月9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自8月10日起进入第三个运作期,第三个运作期到期日为8月23日(周四),即申购申请日(7月12日)次六周的对日。投资者B可于8月23日赎回基金份额,若不赎回则于8月24日进入下一个运作期。以此类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2、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7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十八)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九)基金预约赎回

在销售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期到期日前提起赎回申请,办理预约赎回手续,具体预约赎回安排请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努力追求绝对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将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134天以内,在控制利率风险、尽量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

1、利率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分析方法,确定债券组合,并管理组合风险。

首先通过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判断宏观经济与流动性状况及其变化趋势,进而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进行研判,从而判断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在此基础上,结合期限利差与凸度的综合分析,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配置,制定出具体的投资策略。

具体而言,本基金将首先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综合研究主要经济变量指标、分析宏观经济情况,建立经济前景的情景模拟,进而判断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同时,本基金还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对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与预判,建立资金面的场景模拟。

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确定当前资金的时间价值、通货膨胀补偿、流动性溢价等要素,得到当前宏观与流动性条件下的均衡收益率曲线。区分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期限利差、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的历史分位,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和概率,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并据此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2、信用策略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个券选择的基本依据。为了准确评估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我们设计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内部信用评级体系遵循从“行业风险”-“公司风险”(公司背景+公司行业地位+企业盈利模式+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状况+企业财务状况)-“外部支持”(外部流动性支持能力+债券担保增信)-“得到评分”的评级过程。其中,定量分析主要是指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定量分析,定量分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盈利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现金流获取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定性分析包括所有非定量信息的分析和研究,它是对定量分析的重要补充,能够有效提高定量分析的准确性。

本基金内部的信用评级体系定位为即期评级,侧重于评级的准确性。因此,通过全面的信用分析,我们能够积极主动的挖掘到风险收益匹配、甚至存在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为信用产品的实时交易提供参考。本基金还会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和趋势进行跟踪,并快速做出反应,及时有效地抓住信用利差变化带来的市场交易机会。

除了跟踪债券自身的信用变化以外,本基金还会定期研究各评级、各期限信用利差的变化趋势,分析它们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各类债券的投资比例和期限选择。

3、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认为普通债券的估值,主要基于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并找出因投资者偏好、供求、流动性、信用利差等导致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选择出估值较低的债券品种。

对于含回售条款的债券,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397天以内的债券,并在回售日前进行回售或者卖出。

4、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有新的产品推出市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同时结合对衍生工具的研究,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其他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并通过灵活运用趋势投资策略获取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企业信用评级;

(4)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理人将投资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数量分析师和基金经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的走向,提交策略报告。

(2)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线预测的分析报告。

(3)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在分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提出月度投资计划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6)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如审议通过,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挑选合适的债券品种,灵活采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34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代销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3)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4)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5)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6)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周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普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签章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位)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下转D7版)

份额类别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1,000元

(直销柜台为5万元)

5,000,000元

(但已持有本基金B类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1,000元1,000元
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1份1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1份5,000,000份
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0.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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