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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诉讼”值得借鉴 2012-06-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蒋悦音
笔者以为,当前中国股市在证券民事赔偿方面一直存在的诉讼成本过高、未引入举证倒置导致证据获取难度大、索赔效率过低等“老大难”问题,长期阻碍和影响了投资者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而借鉴美国的证券司法经验引入集团诉讼制度,是解决这个难题的一剂有效良药。 以美国为代表的成熟资本市场实践证明,集团诉讼是能维护股市生态平衡的一个有效司法规则,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共同诉讼和单独诉讼,对于证券市场欺诈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极大,由该制度产生的极高违法成本,能极大降低违法行为的“铤而走险”利益驱动。 “集团诉讼”与一般性“共同诉讼”的区别在于,前者可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代表全体相同权益人进行诉讼,且法院判决效力可惠及全体相同权益人,即类似利益受到损失的投资者不起诉也可获得赔偿权利,诉讼人数的不确定和“搭车效应”之下,不仅中小投资者维权积极性和成功率提高,违法者因违法成本高企造成的“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利益格局下,违法意愿和冲动自然获得有效遏制。 除此以外,集团诉讼能够倒逼市场诚信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真实性,这些年诸多中国概念股在美国遭遇“上市变上庭”现象,就是一些中国企业在信息披露和法制观念上遭遇成熟资本市场完备司法生态的一种必然。虽然一些媒体和观点用民粹和阴谋论来解读这种现象,但实际上这种现象只能用两个字来概括:活该!因为一些在不成熟市场上常见的财务手段、虚假陈述、信息披露不充分、利益转移的关联交易等陋习,在发达资本市场的集团诉讼制度之下不仅会遭遇投资者和律师“围剿”,更会付出巨大的经济和司法惩戒等代价。 反观我国证券司法实践领域,当前证券民事赔偿案中引入集团诉讼的最大“拦路虎”,莫过于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十二条,因为该条款明确规定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彻底排除了集团诉讼在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程序中的可能。 都快10年过去了,中国资本市场和法制环境早已取得了日新月异的进步,相关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法规已明显不符合资本市场发展步伐和现代法治思维,应该对其彻底进行一次与时俱进的改革和突破了!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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