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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29 证券简称:海源机械 公告编号:2012-029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7-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2年7月3日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2年7月2日-2012年7月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7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7月2日下午15:00至2012年7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铁岭北路2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12年6月25日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李祥凌先生 7、会议召开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4,711,14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44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4,696,34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35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大会。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8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使用结余超募资金的议案》 赞成股数为84,708,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股数为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赞成股数为84,708,1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股数为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股数为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7%。 (三)《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变更募投项目相关事宜的议案》 赞成股数为84,708,1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股数为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股数为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7%。 (四)《关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4年)>的议案》 赞成股数为84,709,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股数为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股数为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07%。 (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股数为84,708,1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股数为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股数为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2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赵梦律师、石秀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国枫凯文律股字[2012]0149号《关于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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