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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37 证券简称:实益达 公告编号:2012-035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7-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2年6月22日发布《关于增加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增加《关于改选张维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为第三项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2年7月5日(星期四)下午14:00 (1)网络投票时间:2012年7月4日-2012年7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7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7月4日15:00至2012年7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亚妹女士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园北区朗山路同方信息港A座11楼A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人,代表股份数量213,346,0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46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数量213,176,5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9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数量16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广东新东方事务所陈庆新律师、吴艳芬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全文刊登于2012年6月19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独立董事意见参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213,177,6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211%;反对16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7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时为确保公司经营范围与工商登记资料的一致性,以及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范和要求,同意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 变更前: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电子产品的生产,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进口: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和原材料;出口:经营范围内的自产产品 ( 由分支机构生产)。 变更后: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同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于2012年5月18日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2〕43号)相关要求 ,同意公司就《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宜。 《公司章程修订案》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刊登于2012年6月19日巨潮资讯网(w8ww.cninfo.com.cn)。独立董事意见参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213,176,5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206%;反对16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789%;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5%。 3、审议通过《关于改选张维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176,5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206%;反对16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767%;弃权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陈庆新律师、吴艳芬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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