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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31 证券简称:巨轮股份 公告编号:2012-020 转债代码:129031 转债简称:巨轮转2 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2012-07-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9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巨轮转2"),截至2012年7月19日"巨轮转2"期满1年。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巨轮转2"付息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方案 "巨轮转2"付息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规定: "票面利率:第一年0.8%、第二年1.0%、第三年1.2%、第四年1.6%、第五年2.0%。"从2011年7月19日("计息起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2012年度"巨轮转2"付息方案为:每10张"巨轮转2"(面值1000元)派息8元(含税)。对于持有"巨轮转2"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6.40元;对于持有"巨轮转2"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7.20元;对于持有"巨轮转2"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8.00元。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与除息日 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 2012年7月18日(星期三),除息日为2012年7月19日(星期四)。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2年7月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巨轮转2"持有人。 四、付息方法 本次"巨轮转2"所派利息于2012年7月19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五、所得税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所得转债利息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并由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进行代扣代缴。 如该类投资者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投资者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可转债利息属于该类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经公司核实,确认有关投资者属于居民企业投资者后,则不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的可转债利息所得税。如存在除前述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以外的非居民企业持债人,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纳税。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东省揭东经济开发试验区5号路中段 联系人:许玲玲 电话:0663-3271838 传真:0663-3269266 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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