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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7-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36 证券简称:兴森科技 公告编号:2012-07-022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宜兴硅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完成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54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93万股,发行价格36.5元,募集资金总额101,944.5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97,613.03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7日出具的深鹏所验字[2010]210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向子公司宜兴硅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增资的议案》内容(具体公告内容详见2012年6月13日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对子公司宜兴硅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增资的公告》),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宜兴硅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硅谷")追加增资人民币15,000万元。本次15,000万元募集资金增资资金已于2012年7月全部到位并已存入募集资金专户。 2012年7月3日,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深鹏所验字[2012]0150号《验资报告》。2012年7月11日,子公司宜兴硅谷取得无锡市宜兴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更备案登记共4项,具体如下: 1、注册资本变更为48318.795万元; 2、实收资本变更为48318.795万元; 3、股东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缴额由33318.795万元变更为48318.795万元,实缴出资额变更为48318.795万元; 4、章程备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7月16日
证券代码:002436 证券简称:兴森科技 公告编号:2011-07-023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宜兴硅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54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93万股,发行价格36.5元,募集资金总额101,944.5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97,613.03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7日出具的深鹏所验字[2010]210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向子公司宜兴硅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增资的议案》内容,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宜兴硅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硅谷")追加增资人民币15,000万元,本次15,000万元募集资金已存入已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2012年7月3日,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深鹏所验字[2012]0150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子公司宜兴硅谷、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于2012年7月13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宜兴硅谷在上述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情况如下: 宜兴硅谷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408470100100057050,宜兴硅谷控股股东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森科技")计划以15,000万元募集资金追加增资宜兴硅谷,增资资金15,000万元资金已于2012年7月全部到位,并在专户内存储,该专户仅用于宜兴硅谷募集资金的存储。 宜兴硅谷承诺以存单形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宜兴硅谷存单不得质押。 二、宜兴硅谷与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子公司宜兴硅谷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子公司宜兴硅谷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子公司宜兴硅谷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宜兴硅谷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雷、樊长江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宜兴硅谷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宜兴硅谷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因专户开户银行疏于履行及时准确提供专户资料的责任而导致华泰联合证券不能有效行使督导权,其相关法律后果由专户开户银行承担。 九、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子公司宜兴硅谷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协议自子公司宜兴硅谷、专户开户银行、华泰联合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华泰联合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1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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