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8-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61 证券简称:烽火电子 公告编号:2012-023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8月5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通知,2012年8月10日在烽火宾馆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荣家主持,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际出席的董事7人,董事张光旭委托董事赵兰平、董事宋涛委托董事唐大楷出席会议并表决,出席会议的还有部分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经过充分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陕西证监局《关于上市公司完善现金分红政策的指导意见》,现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政策的内容进行修订,在原公司章程“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增加一节“第二节 利润分配”,原章程的第十章第二节、第三节修改后依次修订为新章程第十章第三节、第四节。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通过《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2年8月29日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公司章程修正案》、《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独立董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八月十一日
股票简称:烽火电子 股票代码:000561 公告编号:2012—024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决定召开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开时间: 2012年8月29日(星期三)上午10:00时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陕西省宝鸡市清姜路72 号烽火宾馆五楼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12年8月24日(星期五)。 6、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2年8月24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其他有关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修正案》详见2012年8月11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会议登记办法 1、请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于2012年8月28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6:30)到陕西省宝鸡市清姜路72 号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出席会议资格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登记,传真或信函以到达登记处或本公司的时间为准。 2、法人股东凭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 3、自然人股东凭股票账户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委托代理人凭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登记(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 五、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所有费用自理。 2、本公司地址:陕西省宝鸡市清姜路72 号 邮编:721006 联系人:吴亚兵 杨婷婷 联系电话:0917-3626561 传真:0917-3625666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2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委托人出席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表决指示如下:
特别说明事项: 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委托人为法人的必须由该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本委托方为有效。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版导读:
|
|||||||||||||||||||||||||||||||||||||||||||||
